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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章瑩穎案」最終判決,兇手被判終身監禁?

    圖片:Ichigo121212 / CC0 王瑞恩,老王氣力大無限,雙手舉起紙燈籠

    終身禁錮,不得假釋,事發兩年后,位于伊利諾伊州的聯邦地域法院做出判決。

    按照聯邦訴訟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只有 12 名陪審員告竣一致,方可作出死刑判決。陪審員沒有義務標的目的外界詮釋本身作出決議的原因,評斷過程不會留下灌音或逐字記實,對于曩昔兩天,這 12 人在封閉的門后說了什么,我們無法知曉。我們獨一知道的,是在顛末八個多小時的評斷后,他們中至少有一人分歧意作出死刑判決。

    在歷時跨越一周的量刑聽證中,控方列舉了三項支撐死刑判決的加重身分,包羅謀殺發生在綁架犯罪惡程中、殺人手段極端殘忍、犯罪顛末長時候預謀。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列舉了約五十項從輕判決的來由(mitigating factors)。按照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作出死刑判決時,法院可以「考慮一切可能的弛刑身分」,而不限于有限的法心猿意馬身分 Lockett v. Ohio, 438 U.S. 586 (1978). 也就是說,裁判者可以依據任何本身認為合適的依據作出非死刑判決。

    盡管在量刑聽證中,控方當作功地解除了克里斯滕森的心理大夫這一證人,但辯方依然經由過程其它熟悉克里斯滕森人士的證詞,引出了精力狀況相關的從輕判決身分。難以確知事實哪幾條身分對陪審團闡揚了為關頭的影響,固然陪審團會在法官的指引下審閱一系列從重和從輕判決身分,并有可能留下筆記,但不需要具體闡述最終若何得出結論。正如開首所說,陪審團的房間是我們無法看破其運行機制的「黑盒」。

    死刑,在聯邦法令中已逐漸被束之高閣。美國曾經在 1972 年 Furman v.Georgia, 408 U.S. 238 (1972) 的判決后,短暫地全盤拔除過聯邦死刑,隨后于 1988 年恢復。此后,在 1988 - 2018 這 30 年間,聯邦法院僅僅作出過 78 例死刑判決,上一次有聯邦死刑犯獲得正式執行,仍是在 2003 年。大部門聯邦死刑犯,會最終老死在上訴和期待的過程中。

    據最新報道,本案本家兒審法官 James Shadid 在宣判時怒斥了克里斯滕森,對其拒絕講話表達悔意的行為很是不滿。Shadid 法官質問克里斯滕森,為什么連一句簡單的「對不起」都說不出口,克里斯滕森面無臉色,沒有直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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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聯邦死刑案件中,法官需遵循陪審團關于是否作出死刑判決的決議,只能為陪審團供給需要的法令指示而不克不及越俎代辦。本案已經根基沒有改判死刑的可能,按照 2008 年 Greenlaw v. United States, 554 U.S. 237 (2008),在被告人一方倡議的上訴中,上訴法院不得增添刑期。而對于控方,除非有依據表白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呈現法令錯誤或其他不妥行為,不然無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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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遺憾,我不知道若何才能撫慰章瑩穎的家人,我也其實沒有來由求全負責本案的聯邦查察官。檢方在無法知曉尸身的位置晦氣環境下,冒著無法科罪的風險提出了具有挑戰的綁架謀殺指控,操縱訴訟程序,將克里斯滕森推到了死刑判決的邊緣。查察官 Elisabeth Pollock 在了案陳詞中標的目的陪審團說得很大白了:「無論若何,克里斯滕森都將會被裝在棺材里分開牢獄,獨一的問題是,什么時辰。」

    但最終決議克里斯滕森命運的,是隨機抽取的 12 人,他們來自于茫茫人海,隨后也將回身回到茫茫人海中。我們的憤慨、不甘和不解,也只能化為拋標的目的茫茫大海的漂流瓶,可能永遠無法獲得回應。

    • 發表于 2019-07-2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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