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伙人在一個預計會產生共享回報的項目中分享共同利益與股權合伙人一起,所有參與方不僅分享合資企業產生的利潤,而且分享項目固有的負債。這種責任的程度會有所不同,根據每個合伙人對項目的投資額而定。尤其是對風險合伙人而言,由于財務合伙人之間的協議條款通常根據在任何特定時間點對項目的出資額來限制責任。對項目出資較少的合伙人也有權獲得較少的回報份額,但確實設法將其負債的程度保持在與預期收益相比被視為公平的水平與其他類型的合伙企業不同,股權合伙人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工資作為對公司或其他風險投資的交換。只有當項目盈利并且能夠產生足夠的凈收入以符合向合伙人支付某種款項的條件時,才會產生回報。在某些情況下,股權合伙人可能要等上好幾年才能開始獲得回報。在其他時候,一個項目可能會立即開始產生收入,使公司能夠在第一年內將利潤分配給合作伙伴。與任何類型的投資策略一樣,股權合作伙伴也會承擔一定的風險。企業總有失敗的可能性,導致在此之前投資的任何資源的部分或全部損失。此外,即使合資企業在沒有進一步現金投資的情況下取得了適度成功和足夠穩定,能夠正常運作,預期回報也有可能大大低于預期。因此,股權合伙人傾向于將所有潛在結果作為其財務規劃的一部分,并根據每種情況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導致的投資后果來確定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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