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駐代理人是指被指定為企業實體接收法律文件的個人或公司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有法律,允許人們創建商業實體從事商業活動并賺取利潤。法律將商業實體視為獨立于其所有者。商業實體為其所有者提供法律優勢,例如限制負債和提供稅收優惠。實體也可以提起訴訟以行使其權利,也可以被起訴。因此,司法管轄區要求商業實體指定個人或公司作為其常駐代理人常駐代理人的主要職能是為企業實體接受法律文件的交付。法律文件包括政府通知、傳票或提起訴訟的文件,如投訴和傳票。一旦指定代理人收到文件,法律將實體視為已收到通知,換言之,如果文件交付給實體的代理人,則企業實體不能聲稱其沒有收到文件或不知道有法律行為常駐代理人通常是在創建企業實體的文件中確定的。例如,為客戶創建公司的律師必須向政府機構提交一份名為《公司章程》的文件。該文件定義了公司的權力、確定了董事并提供了名稱以及其常駐代理人的實際地址。如果公司更換其代理人,則必須通知政府。司法管轄區對常駐代理人的資格要求很少。一個常見的要求是代理人必須是合法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這意味著他必須生活在司法管轄區。如果代理人是一個商業實體,它也必須位于管轄區內。有些法律可能要求代理人是該企業實體的律師或公司高級職員未能確定常駐代理人身份的實體可能會被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在轄區內開展業務的權利。代理人必須保持正常的營業時間和接收法律文件的實際地址。郵政信箱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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