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界定了《聯合國憲章》所列的各項權利在某些情況下,侵犯人權行為的存在和后果是如此極端,以致于世界各國領導人不顧管轄權而擱置議定書,選擇承擔法律后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納粹官員在戰爭期間犯下的令人難以置信的暴力行為的反應,這些審判根據國際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不是合法的,導致許多納粹高級官員被處決,更多的人被監禁國際上有一些機制是為了防止和制止侵犯人權的行為,聯合國安理會被認為是全球保護人權的最高工具,但經常因未能對所述的明顯侵犯人權行為采取行動而受到批評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聯合國批準的有關文件中,安理會有權在發現或證實侵犯人權的情況下采取威懾措施,例如貿易制裁。在極少數情況下,聯合國部隊可以采取軍事行動法律體系一般沒有屬于"侵犯人權"的刑事法規,但許多法律都是以這些權利的原則為基礎的,例如生命權、隱私權、財產所有權,而正當法律程序都被廣泛認為是人權享有這些權利通常受到強有力的法律法規的保護,這些法律法規宣布謀殺、盜竊、非法搜查等罪行,未經審判就被定罪是非法的。
一個被起訴侵犯人權的組織是納粹官員,他們看到數百萬猶太人和其他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迫進入滅絕集中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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