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第三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于1791年12月15日成為法律。詹姆斯·麥迪遜提出的第三修正案如下:"任何士兵不得,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也不在戰爭期間,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駐扎在任何房子里。"基本上,第三修正案禁止任何士兵要求一個地方居住,盡管美國政府的士兵可以要求一個地方住,在戰爭期間,但在和平時期,合法財產擁有者的權利大于軍隊的權利,財產所有者有權拒絕駐扎
第三修正案禁止美國士兵未經房主允許而要求一個住處,特別是在美國內戰之前。此后,第三修正案在極少數情況下被適用。一些訴訟針對的是更具體的"士兵"定義,即財產的"所有權"。例如,租房者被視為業主,與購買房屋的人享有同樣的權利。第三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都涉及隱私權。第四修正案涉及到一些殖民者被迫包圍英國軍隊時發生的事情,比如非法搜查,第三修正案保護了每一個美國人的隱私,在和平時期,他們有權拒絕士兵進入他們的財產(租來的或擁有的)。雖然第四修正案仍然相關,并且經常討論,第三修正案經常被遺忘,因為內戰后在美國領土上的戰爭不是一個問題。
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美國殖民者經常被要求為士兵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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