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個個人因同一錯誤受到傷害,律師可以決定提起集體訴訟。根據《集體訴訟公平法》,超過可能賠償的集體訴訟超過500萬美元(USD)且涉及到與被告居住在不同州的原告將被移交給聯邦法院。根據該法案,現在屬于聯邦管轄范圍的訴訟可能就是漏油事件。石油泄漏,如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往往會影響原告可能造成的損失金額迅速超過500萬美元,因此,根據《集體訴訟公平法》的規定,此類案件很容易受到聯邦管轄
由于《集體訴訟公平法》,石油泄漏現在可以歸聯邦管轄。集體訴訟公平法案的支持者認為,它使法律更加公平。它使被告面對來自多個州的原告的指控,不能左右案件在一個偏袒被告的州法院系統中進行審判。通過將案件提升到國家層面,偏見會被淡化,被告律師不能像選擇州法院一樣選擇聯邦法院。他們還認為,案件的判決會更一致,這將有助于使法治對各方更加公平。然而,反對者反對這種觀點。他們說,州法院通常更傾向于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決,因為這類法院的法官和陪審團就住在這里與原告相同的領域。他們可能更傾向于了解原告痛苦的本質,因此,他們不太傾向于在財大氣粗的被告的影響下屈服。另一個反對集體訴訟公平法案的論點是,即使聯邦法院證明是公平的,原告和被告也可能在數年后才有機會出庭受審。聯邦法院更為積壓,處理案件的時間也會更長,因此,有資格獲得賠償的原告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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