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項尋求男女同工同酬的法案在1963年《同工同酬法案》通過之前,在1950年代和20世紀90年代的國會中失敗了,在美國,做同樣的工作,女性的報酬要比男性低很多。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女性每掙1美元,只賺59美分。這項法律不僅包括工資,還包括加班費、福利,該法的規定涵蓋了私人和政府雇員。
1961年,美國前第一夫人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領導成立了美國總統婦女地位委員會(President Commission on Women Status),在整個20世紀50年代,美國國會提出了幾項尋求女性同工同酬的法案1963年2月14日,勞工部長Willard Wirtz提交了一份法案草案,Wirtz寫信建議國會通過確保基于性別的同工同酬的立法1963年6月由約翰·肯尼迪總統簽署成為法律。同時幫助確保該法案成功的還有總統婦女地位委員會。1961年肯尼迪任命該委員會成立1963年,羅斯福總統通過了《婦女平等權利法案》,并在1963年通過了《婦女平等權利法案》1964年進一步確立了工作場所的兩性平等,該法律規定基于性別雇用或解雇雇員是非法的。1963年《同工同酬法》的保護直到1972年才擴大到職業婦女,而原來的立法中排除了專業和行政職位根據該法提起的案件必須證明兩個事實:雇員必須證明男子和婦女根據性別得到不同的報酬;雇員還必須證明工作和工作條件是相同的該法是世界其他地區類似立法的催化劑英國議會隨后通過了1970年的《同工同酬法》,法國和新西蘭在1972年通過了類似的立法,與1974年的愛爾蘭一樣。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力求確保婦女在同一工作中與男子享有同等的報酬。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