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最高法院"移民和歸化服務訴查達"案將通過同時舉行決議的方式創建立法否決權的做法定為非法同時決議不應與聯合決議或法案相混淆,這兩種決議都需要總統批準,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們沒有得到總統的批準,它們只是適用于國會事務或表達集體意見
美國國會大廈,美國國會所在地。召開聯席會議是同時使用決議的一個例子聯席會議通常用于聽取總統的國情咨文和總統的其他信息。國會還將通過一項有關行政問題的并行決議,如設立聯合委員會、授權國會文件印刷或確定國會休會日期當要求總統在法案被否決或簽署之前歸還法案時,也會用到這些決議。同時通過的決議的許多其他功能中的一些是啟動預算過程,設立臨時聯合委員會,并規定立法機關休會或調整時間超過三天。如果國會兩院譴責總統,則該決議被視為同時通過的決議在外交或國內政策上,它會同時使用決議。例如,如果國會想祝賀一個國家的獨立周年,另一個國會通過同時決議來表達其觀點的例子是,它祝賀職業隊贏得了冠軍水門丑聞,當時國會希望限制行政部門的權力。國會開始使用并行決議來推翻總統否決權。這一行動被稱為立法否決權。然而,通過使用并行決議來實行立法否決權,最終于1983年由最高法院的移民和歸化局訴Chadha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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