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殘疾人法案由國會通過,總統于1990年簽署《殘疾人法》分為五個主要部分,即標題。《殘疾人法》第一章基本上保護殘疾人的就業權,防止大多數雇主僅僅因為殘疾而歧視合格的候選人。根據《殘疾人法》,殘疾被定義為對個人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精神障礙。這并不意味著雇主必須雇用殘疾人士這確實意味著雇主不能排除一個符合工作最低要求、能夠履行基本工作職能的候選人,無論是否有合理的住宿條件
ADA努力確保殘疾人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的平等。《美國殘疾人法》第二章將ADA提供的保護擴大到州和地方政府以及通過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活動和項目。ADA第二章確保州和地方政府必須遵守《美國殘疾人法》的規定。第二章還規定了旨在提高公共交通無障礙性的指導方針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殘疾是指對個人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身體或精神障礙《反傾銷法》第三節闡述了私營企業在法律下的要求和責任第三章要求私營企業,如商店、餐館、購物中心、電影院、住宿設施和運輸公司等,應滿足增加殘疾人無障礙使用的最低要求。法案第四章要求電話公司提供中繼服務,允許聽力和語言障礙的人能夠通過電話進行交流。ADA的最后一部分,第五篇,主要是為了向聯邦機構提供執行《美國殘疾人法案》的指示2008年《美國殘疾人法修正案》旨在擴大對《美國殘疾人法》的解釋;據s估計,大約650萬美國人患有某種類型的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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