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978年通過了《公平債務催收法》,以保護債務人;權利。FDCPA對債權人追討債務人未付債務的方式規定了一些限制。通過該法案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托收行業中發生的濫用行為的影響。雖然它在某種程度上保護債權人在催收債務時的權利,但它是主要是消費者保護法。根據《公平討債法》中規定的規則,債權人不得在上午8點之前或晚上9點之后(以債務人當地時間為準)聯系任何人試圖討債。債權人也不得重復或騷擾債務人的電話。此外,如果消費者以書面形式正式提出不與債務聯系的請求,則催收員不得繼續與他聯系。但是,催收員可以根據《公平討債慣例法》繼續嘗試催收工作。他可以通過對消費者提起訴訟和/或報告債務人來實現對主要信用報告機構的拒付。其他通訊限制也適用于《公平討債法》。例如,欠債的人有權要求提供債務證明。他們可以在債務確認書中這樣做。一旦消費者通過掛號信以書面形式發出債務確認書,討債人必須停止溝通,直到他們發出債務證明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也有某些其他限制。例如,如果文件看起來不是法律文件,他就不能發送這些文件,除非他真誠地打算對消費者提起法律訴訟,否則他也不能通過電話威脅提起訴訟。債權人不得將債務透露給其他方。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告訴債務人的鄰居、雇主或家人他欠了債務。但是,他們可以,聯系鄰居或家庭成員,試圖獲得聯系信息,以找到債務人。在《公平債務催收法》下,還有許多其他規定和限制。關心自己在該法下的權利的消費者可以閱讀聯邦貿易委員會網站上的全文對于那些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消費者來說,與司法部長聯系也是一種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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