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使用聯合決議來批準法律行動,一項聯合決議由參眾兩院投票表決。一旦有關問題的辯論結束并進行表決,參眾兩院必須以多數票通過這項法案。然后將該法案送交總統簽署或否決,否則該法案必須在10天內未經簽署方可成為法律。如果否決獲得通過,它將被交還給國會并重新進行辯論或試圖推翻否決權。為了推翻總統否決權,國會參眾兩院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該法案。
聯合決議由國會兩院通過。聯合決議的方式有多種用途。所有憲法修正案都是用這種方法通過的,在送交各州民眾批準之前。該程序也用于成立臨時委員會、宣戰或吞并國家。在國會認為必要的某些情況下,聯合決議不用于通過立法。當一項法律需要修改或廢除時,國會使用該程序同樣地,在撥款法案中獲得資金時也采取同樣的措施。而且,需要同時解決的情況決不會使用這種格式這些情況不需要總統批準,例如要求休會或國會聯席會議。聯合決議的主要用途之一是制定薩克斯比修正案。這允許國會在官員任期內批準總統任命一名代表或參議員擔任某一職務。根據美國憲法的不合格條款,國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能被任命為薪水較高的公務員職位。薩克斯比修正案推翻了這一事實,允許該官員任職。
根據美國憲法,推翻總統否決權需要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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