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934年通過了《國家住房法》。與《國家住房法》一起創建了兩個組織:聯邦住房管理局(FHA),聯邦住房管理局負責確保房屋處于安全狀態。該計劃旨在幫助美國人民維持適宜居住的住房標準。聯邦住房管理局還通過為抵押貸款提供保險來管理住房融資系統,以確保市場的公平。聯邦住房管理局的另一項工作是確保抵押貸款市場保持穩定
大蕭條后頒布了《國家住房法》,以防止失業者無家可歸。另一個源于《國家住房法》的團體是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這家公司的成立是為了防止銀行不公平地取消對美國住房的贖回權雖然這些團體的目的是幫助人們獲得和維護財產,但最初這些團體幾乎沒有解決市中心的住房或郊區的擴張問題。FHA在1965年加入了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當美國銀行體系在大蕭條時期失敗時,一個副作用是可以擁有住房或獲得住房貸款的人數急劇下降。監管很草率,抵押貸款期限很短,沒有再融資的選擇。再加上銀行倒閉,放貸人收回了所有抵押貸款,試圖收回貸款這些狀況,再加上高失業率,導致家庭無法維持他們的支付,往往成為無家可歸的人。當時房地產市場受到嚴重破壞。收回到期抵押貸款的銀行和貸款人也沒有收回,因為大多數房地產價值都非常低。這些狀況繼續存在,在1934年政府干預之前,批準的貸款很少,購買的住房也很少。《國家住房法》允許政府重組聯邦銀行體系。利率得到管理,抵押貸款條款被設定并投保,人們又一次能夠購買新的住房。這也導致了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全國范圍內的最終復蘇。根據《國家住房法》,更多的美國人可以獲得經濟適用房。為了獲得聯邦住房管理局的抵押貸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標準。申請人必須有穩定的就業歷史,良好的信譽,并且在過去兩年的工作中收入穩定增長。抵押貸款的支付額可以達到買方月總收入的30%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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