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是由國會制定的,旨在使美國國家預算標準化,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預算辦公室協助總統提出擬議預算請求。該請求包括聯邦執行辦公室和政府內獨立機構的所有財政需求。根據1921年的預算和會計法,這必須在每年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到2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間進行,預算申請包括各種研究報告和詳細說明下一個財政年度必要性的報表。該提案隨后被送交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預算委員會受理申請,并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修改。即年度預算決議,國會的兩個議院都必須提前簽署一項法案,而這項法案必須在國會的每一個議院通過,要求它為每項支出撥出必要的資金。每一個議院都通過自己的預算決議,然后需要一份會議報告來調和分歧《預算法》定期修改,以應對建立年度支出程序的挑戰。1974年《國會預算法》進行了重大改革,它創建了國會預算辦公室,并賦予參議院加快預算進程的能力。另一個重要的變化發生在1990年,即現收現付(PAYGO)立法的建立,要求所有新的支出都由新的稅收或現有項目的削減來支付。這有助于保持赤字和整個聯邦政府削減債務。與參議院大多數其他立法不同,預算和解程序不能被阻撓。通常情況下,阻撓議案需要五分之三的投票才能結束會議上的辯論,否則,立法程序基本上就陷入停頓。這導致了許多不相關的法案,即所謂的"附加條款",作為回應,《預算法》強制規定了伯德規則。這項規定允許參議員刪除那些被認為是無關的、與預算無關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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