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決議為制定聯邦預算奠定了基礎,而聯邦預算又決定了政府下一年的運作資金來源。制定和批準聯邦預算需要同時通過一項決議。這意味著批準因為這項措施需要眾議院和參議院以簡單多數通過,但與法案或聯合決議不同,同時通過的決議不需要得到行政當局的批準,就預算決議而言,這只是說明參眾兩院已同意代表行事美國國會兩院必須以簡單多數通過一項預算決議。在制定預算決議之前,美國總統向國會提交聯邦預算申請,這發生在2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行政辦公室花了幾個月的時間來決定所有聯邦機構和部門需要多少錢。特別是,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提出建議和研究,顯示政府下一個財政年度需要多少資金。總統提交提案后,眾議院委員會和參議院委員會將分別制定預算決議他們增加和修改總統的內容,最終決定一個對參眾兩院議員都有用的預算案。負責預算程序的眾議員和參議員隨后舉行會議,完成和解程序。這需要雙方在會議委員會中進行談判。一旦完成,國會提出一份會議報告,概述撥款法案的必要性,授權政府花錢的法律。授權預算解決程序的法律首先是通過1921年的《預算和會計法》確立的。1974年,隨著《國會預算和扣押控制法》的通過,這項法案得到了徹底的改革。多年來,一些額外的修改,如1985年的《預算和緊急赤字控制法》和1990年的《預算執行法》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預算制度的時間框架和程序,并控制聯邦債務和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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