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筆國會養老金于1942年獲得批準,然而,四年后它被廢除了。國會養老金的機制自推出以來偶爾發生變化。1946年的立法通過將國會議員納入公務員退休制度(CSRS)而確立了國會養老金,向政府雇員提供退休福利的聯邦計劃。1987年,國會規定所有未來的國會養老金將由新的聯邦雇員退休制度管理。這項法律適用于1984年以后當選的所有國會議員;自1984年以前開始服務的人可以選擇參加FERS計劃或繼續參加現有的CSRS計劃。參與國會養老金計劃是自愿的,并不是所有的國會議員都登記在冊。有些人選擇不從他們的工資中扣除退休金。其他人甚至積極反對國會養老金例如,上世紀90年代,德克薩斯州共和黨眾議員羅恩?保羅(Ron Paul)批評了養老金制度,指出該制度支付的養老金遠高于大多數在私營部門工作的人所能期望的水平。與大多數養老金計劃相比,FERS向國會議員提供的養老金計劃確實慷慨大方。2002年,退休議員年平均收入在41000至55000美元之間。這代表著他們的支付回報率很高。據估計,立法者只支付他們養老金的20%左右。國會養老金制度偶爾也會引起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那些因違反道德規范或被判有罪而被驅逐出境的國會議員,仍能領到他們的養老金。為了改變這一狀況,已經進行了幾次立法嘗試,特別是2007年的《國會養老金沒收法案》,該法案是為應對2005年圍繞腐敗立法者蘭德爾"杜克"坎寧安丑聞而制定的法案在參議院獲得通過,被送交眾議院監督和政府改革委員會,但該委員會未能就此提出報告,因此,該法案從未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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