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對手風險被理解為合同安排中與各方相關的風險類型和程度。從本質上講,交易對手風險涉及到每一方的財務穩定性。評估大多數形式的貸款或投資購買所涉及的風險程度被視為常規,由于期望雙方都能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談...
交易對手風險被理解為合同安排中與各方相關的風險類型和程度。從本質上講,交易對手風險涉及到每一方的財務穩定性。評估大多數形式的貸款或投資購買所涉及的風險程度被視為常規,由于期望雙方都能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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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談到金融貸款時,商人會豎起大拇指,評估交易對手的風險對于貸款發放方來說非常重要。通過評估貸款接受方的當前財務狀況和他或她全額償還到期余額的預計能力,可以計算出貸款違約的可能性。理想情況下,貸款人會尋求貸款這種類型的交易對手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對貸款機構來說幾乎沒有損失的威脅。投資交易是交易對手風險原則如何發揮作用的又一個例子。在期權合同中,期權買方不僅決定股票、債券的穩定性或其他正在購買的期權;也將考慮發行機構的財務穩定性。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發行股票的公司或發行債券的市政府,在財務上足夠強大,能夠遵守與交易相關的條款和條件。交易對手風險率較低意味著買方的投資交易更好。各種類型的金融合同通常包括對雙方都有一定程度的保護和交易對手風險。遠期合同可能包括以下條款:在任何一方違約時激活,提供一些額外的追索途徑期貨合約通常也包含一些條款,在另一方無法或不會履行合約義務時,有助于為每一方提供某種類型的保護。盡管幾乎任何類型的交易都會包含一定程度的交易對手風險,但理想的情況是所有交易的風險都降至最低有關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