袖珍否決權是一種由行政官員,如州長或總統間接否決的一種方法。當行政人員不想授權一項法案,但又不想用直接否決權引起爭議,并希望確保該法案不會成為法律時,它可以被用作一種策略。當一項法案受到袖珍否決時,它必須是如果...
                    
                    
                        袖珍否決權是一種由行政官員,如州長或總統間接否決的一種方法。當行政人員不想授權一項法案,但又不想用直接否決權引起爭議,并希望確保該法案不會成為法律時,它可以被用作一種策略。當一項法案受到袖珍否決時,它必須是如果立法機關決定要再試一次,就重新提出并貫穿整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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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屁股上的男子當立法機關起草完一項法案并投票通過該法案時,該法案將被送交行政部門簽署。行政人員通常有10天的時間來答復簽署通過法案并簽署成為法律,或者否決否決不批準法案。立法機關可以選擇投票否決否決并通過法案,或者接受否決并允許法案死亡。如果行政部門在10天內沒有回應,法案通常會自動成為法律。但是這是立法機關休會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在10天的等待期內休會,行政機關通常沒有正式的機制來交還法案。行政機關可以選擇簽署法案并使之成為法律,或者什么都不做,行使袖珍否決權。如果立法機關休會,行政部門在10天內沒有簽署法案,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袖珍否決權不能通過投票來推翻。"袖珍否決權"一詞可追溯到19世紀30年代,是指行政部門將法案放入口袋而不是放在口袋里的想法簽署。許多高管,尤其是總裁,利用了袖珍否決權。它偶爾會引起媒體的關注,一些學者批評這種做法,認為關于什么是"休會"以及口袋否決權是否真的有效,存在一些爭論立法機關有幾種方法可以避免這種特殊的做法。一種是避免在休會前立即送交法案供簽署。由于立法日程通常是計劃好幾個星期的,立法者可以簡單地將法案擱置到休會之后,另一個選擇是休會,但如果法案被否決,國會有權接受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