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金轉移法》又稱為電子資金轉移法或條例E,是1978年美國立法的一部分,旨在明確參與電子資金轉移的人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消費者在內。國會通過了該法案,其明確目的是澄清根據當時生效的消費者保護法被認定為不明確的...
                    
                    
                        《電子資金轉移法》又稱為電子資金轉移法或條例E,是1978年美國立法的一部分,旨在明確參與電子資金轉移的人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消費者在內。國會通過了該法案,其明確目的是澄清根據當時生效的消費者保護法被認定為不明確的權利和責任。因此,盡管涉及到所有轉移電子資金的人的權利和責任,保護個人消費者的權利是《電子資金轉移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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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資金轉賬法》中,手放在臀部的人,不考慮以支票、匯票或任何其他類型的紙質票據為原始的交易。相反,重點是通過電話設備、電子終端、計算機或磁帶;例如,自動柜員機(ATM)交易、銷售點轉帳、電話轉帳或直接存款或取款。所考慮的交易類型是授權、指示,或命令金融機構貸記或借記一個帳戶。《電子資金轉移法》的一些規定顯然對消費者有利。例如,通知要求規定,與交易有關的任何費用必須在消費者對完成交易作出不可撤銷承諾的時刻。禁止以這種方式披露任何費用。對于涉及消費者賬戶的電子資金轉賬,《電子轉賬法》規定,在簽訂服務合同時,必須向消費者披露條款和條件此外,披露必須以可理解的語言書寫,包括信息,如發生未經授權的資金轉賬時的聯系信息、在預授權的電子資金轉賬中停止付款的權利以及如何進行披露,以及電子資金轉賬服務的費用。消費者的金融機構對條款的任何變更必須至少在變更生效日期前21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消費者。金融機構還必須以定期報表的形式記錄消費者的電子資金轉賬報表必須包括有關期間開始和結束時的費用和消費者余額。從消費者賬戶進行電子資金轉賬的預授權只能由消費者書面授權,根據《電子資金轉移法》,消費者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停止支付預先授權的電子資金轉賬。限制是停止支付的通知必須在預定轉賬日期前至少三個工作日提供。金融機構可能要求口頭通知后確認書面授權,在這種情況下,它必須通知消費者該要求以及向何處發送書面通知,以便遵守該要求。《電子資金轉移法》還規定了錯誤解決協議,并限制了消費者對未經授權的轉賬的責任。它澄清了金融機構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們未能建立適當的電子資金轉賬,或未能貸記存款,或未能在正當要求時停止付款。它還詳細說明了金融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如天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