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采用倫巴第信貸系統。倫巴德利率通常由中央政府或銀行設定,略高于標準利率。例如,如果貨幣利率為倫巴德的信貸利率定為百分之五。中央銀行向較小的銀行收取百分之六的貸款利息,而較小的銀行則轉過來向借款人收取百分之十的利息。這意味著銀行通過對沖證券損失而獲利,并利用這些證券進行貸款。它以低利率償還貸款或被迫向中央銀行提供證券。
在美國,倫巴德利率由聯邦儲備系統維持。德國和美國是公認的與倫巴德信貸系統合作的國家。在德國,中央銀行向許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通過向企業提供信貸來保護經濟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reserve System)是一個為政府工作的私人銀行這兩種制度都以低于其他銀行相互貸款的利率向機構放貸。在金融不穩定時期,倫巴德利率的方法與中央政府或銀行制定的貼現率相結合。如果貼現率設為4%,然后倫巴德利率被設定在這個數字之下。這促進了從中央政府而不是其他銀行借款。不幸的是,當貼現利率被設定為接近于零的時候,就像極端衰退的情況一樣,倫巴德利率幾乎成了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點。從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幾乎是一樣的銀行或私人銀行。批評這一制度的人指出,聯邦政府或中央銀行的可靠性是對私營企業主權的威脅。當政府干預一個國家的金融部門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和作為金融部門的主要貸款人之間的平衡,是自由市場體系與中央當局的經濟控制之間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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