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租賃條款,土地所有人將土地租給承租人,而承租人通常是建筑商或開發商而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租賃對土地所有人都有增值的作用該物業有助于承租人經營其業務,也會使業主的土地價值飆升。土地租賃的一般期限約為10年,但可能只有幾年至99年不等。在租約開始時,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決定承租人的租金在租約有效期內,必須支付土地使用費。租約結束時,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土地連同在土地上建造的任何東西都歸還給原土地所有人。這樣,土地所有者不僅獲得了承租人的租金利益,但也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的改善,如果土地所有者選擇出售土地或將其傳給后代,這種增加的價值可以實現對于承租人來說,作為購買土地的一個相對低成本的替代方案,該協議可能是有益的,特別是因為大多數土地租賃是承租人為了在土地上創業而購買的。土地租賃協議有一些不利之處,協議雙方都應考慮。對于土地所有者來說,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使土地在租約存續期間無法出售。此外,土地價值的任何增加都會反映在所得稅上。租賃協議的不靈活也是承租人的一個問題,以及他們不會從土地改良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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