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訴訟時效是指原告提出證據證明現行法律確實或將對其產生負面和實質性影響的能力。當現行法律受到質疑時,使用該術語。為了使一項法律成功地受到質疑,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能夠證明法律所造成的損害,從而證明有權享有...
                    
                    
                        在法律上,訴訟時效是指原告提出證據證明現行法律確實或將對其產生負面和實質性影響的能力。當現行法律受到質疑時,使用該術語。為了使一項法律成功地受到質疑,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能夠證明法律所造成的損害,從而證明有權享有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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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擁有1975年最高法院裁決的公文包,法院決定是否可以通過訴訟攻擊一項法律,并以"當事人是否有權讓法院決定爭議或特定問題的是非曲直。"為了能夠證明自己是站得住腳的,起訴人必須能夠滿足幾項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他或她已經或將要因法律而受到傷害。所受傷害或即將發生的傷害必須足以成立訴訟時效。此外,還必須確定損害是由有關法律直接造成的。而且,修改法律意味著糾正由損害造成的損害或防止損害。如果改變法律不能糾正這些問題,則該案件就沒有法律地位。原告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有權在法庭上立案并進行審理,最高法院規定了對資格的限制以下內容:1)當事人只能為自己辯護,不能代表不能出庭的第三人;2)不允許在損害他人的情況下提起訴訟;3)必須進行訴訟在適當的法院(利益區),而站在該區的人必須在該區,又是利益區,即受被質疑法律的影響有了這樣的要求和限制,許多想在法律面前證明自己是有資格的人是無法這樣做的。美國大多數關于身份的法律都是通過被剝奪常備權的案例得到進一步解釋的。例如1991年盧揚訴野生動物保護者案,一批野生動物保護人士被認定無權對美國內政部長和商務部長的行為提出質疑,因為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受到法規的影響。法院澄清說,傷害的發生必須是迫在眉睫和具體的,不能是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