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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對于軟件著作權的獲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過自己開發的原創軟件申請著作權登記獲得,其實這并沒有什么問題,但這只是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之一,那么,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有哪些呢?在本文中,廣州版權產業服務中心大家做一個詳細介紹。
軟件著作權是一個公司的重要無形資產,是和商標、專利同屬知識產權的權利體系,對于企業的投資、入股、評高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那么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有哪些?
一:自主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軟件開發者自主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屬于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在簽訂書面合同中作出約定。根據合同約定,分配著作權。
如果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如果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三:委托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如果在開發完成前沒有通過合同或者協議進行約定,那么,軟件著作權歸受托人所有。
四: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由合同或者協議規定,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那么,軟件著作權歸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行使。
五:職務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六:繼受取得得軟件著作權
所謂“繼受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性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的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著作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體情形:
(1)、因約定取得
(2)、因繼承取得。
(3)、因法律規定取得。
以上就是廣州版權產業服務中心對于如何獲得軟件著作權的介紹,如果了解更多軟件著作權知識,可以通過官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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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軟件著作權條件,隨著軟件的開發,國家對軟件的認可也會給予保護,軟件也有著作權,相當于文學類的作者,商標發明的權利。那么申請軟件著作權條件有哪些?申請軟件著作權條件申請軟件著作權條件:在一個軟件的開發完成之后,就會產生軟件著作權,這是一個根據軟件的開發自動生成的一個權利,有著明確的屬于權,登不登記不是最主要的。開發完軟件之后需要向版權中心提出軟件著作權的申請,版權中心在審核無誤后會頒發一個軟件著作權的版權證書,有了這個證書,就能證明你是這個軟件的開發者,其他人無權不得侵犯。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所需要的材料:1、去到機關填寫登記表2、帶上能夠證明版權的材料3、證明文件。整理有效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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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即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并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是指著作權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申請,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并發出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條件有: 軟件著作權人主體資格證明,主體資格具體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人自主開發軟件證明即軟件著作權的權利歸屬證明和軟件產品的相關資料(具體有:軟件的源程序及文檔;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開發完成時間、發表時間;軟件運行環境(指軟件運行的硬件和軟件環境);軟件開發使用的編程語言的名稱及版本號、源程序總行數;軟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術特點作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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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走近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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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 事 類
(一)一般合同糾紛
1. 指導案例1號: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
2. 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轉化為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等證據予以審查,以防止當事人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
(2015)最高法民一終字第180號
3. 指導案例107號: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各方所在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明確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則不應適用該公約。2.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貨物雖然存在缺陷,但只要買方經過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應視為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的情形。
(2013)最高法民四終字第35號
4. 指導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2.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08)京二中民終字第00453號
5. 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
6. 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要點: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2012)最高法民四終字第1號
7. 指導案例51號:阿卜杜勒·瓦希德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航空旅客運輸實際承運人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同時對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被訴承運人申請追加另一方承運人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許。2.當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將換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時運抵目的地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及時向換乘的旅客明確告知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轉簽服務,以及在不能提供轉簽服務時旅客如何辦理旅行手續。航空公司未履行該項義務,給換乘旅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機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轉簽”,只是限制購買打折機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轉簽,不能據此剝奪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時抵達目的地的權利。
(2006)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609號
8.指導案例64號: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對某項商品或服務的限制條件,且未能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已將該限制條件明確告知消費者并獲得消費者同意的,該限制條件對消費者不產生效力。2.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該項服務超過有效期限為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011)泉商初字第240號
(二)物權糾紛
1. 指導案例65號: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筑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并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908號
(三)侵權責任糾紛
1. 指導案例19號: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
2. 指導案例98號: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2018)冀02民終2730號
3. 指導案例99號: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3.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屬于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16)京02民終6272號
4.指導案例140號:李秋月等訴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區內果樹采摘果實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損害,主張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01民再273號
5. 指導案例141號:支某1等訴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消力池屬于禁止公眾進入的水利工程設施,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擅自進入造成自身損害,請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京02民終4755號
6.指導案例第142號:劉明蓮、郭麗麗、郭雙雙訴孫偉、河南蘭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生命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于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豫1503民初8878號
7.指導案例第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1.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2. 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18)京03民終725號
(四)知識產權糾紛
1. 指導案例20號:深圳市斯瑞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坑梓自來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藍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的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后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視為侵害專利權,但專利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2011)最高法民提字第259號
2. 指導案例29號: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訴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于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2.擅自將他人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業活動中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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