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對于軟件著作權的獲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過自己開發的原創軟件申請著作權登記獲得,其實這并沒有什么問題,但這只是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之一,那么,獲得軟件著作權的...
怎樣可以獲得軟件著作權?獲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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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對于軟件著作權的獲得,很多人的第一想法是通過自己開發的原創軟件申請著作權登記獲得,其實這并沒有什么問題,但這只是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之一,那么,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有哪些呢?在本文中,廣州版權產業服務中心大家做一個詳細介紹。
軟件著作權是一個公司的重要無形資產,是和商標、專利同屬知識產權的權利體系,對于企業的投資、入股、評高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那么獲得軟件著作權的方式有哪些?
一:自主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軟件開發者自主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屬于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在簽訂書面合同中作出約定。根據合同約定,分配著作權。
如果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如果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三:委托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如果在開發完成前沒有通過合同或者協議進行約定,那么,軟件著作權歸受托人所有。
四: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其軟件著作權由合同或者協議規定,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那么,軟件著作權歸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行使。
五:職務開發獲得軟件著作權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六:繼受取得得軟件著作權
所謂“繼受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性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的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著作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體情形:
(1)、因約定取得
(2)、因繼承取得。
(3)、因法律規定取得。
以上就是廣州版權產業服務中心對于如何獲得軟件著作權的介紹,如果了解更多軟件著作權知識,可以通過官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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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多久能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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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版權登記可以作為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版權登記機關對權利主體、是否構成作品等方面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需要30到40工作日,申請成功后可以憑受理證明領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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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之“著作權”相關案例裁判摘要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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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根據網絡匯總,具體以現行規定以及具體生效文書為準,如有具體疑問或者咨詢,可聯系申律師(159 2148 1349,微信同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之“著作權”相關案例裁判摘要匯編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加大了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了侵權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本期北大法寶匯編整理5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與著作權相關的案例裁判摘要,以供參考。 1.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與電子工業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特定歷史時期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不宜直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進行判定。本案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以下簡稱美影廠)和曲建方通過訴訟主張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是在涉案作品創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期間,美影廠與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狀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雙方都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會影響力提高、品牌價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貢獻。在此種情況下若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歸屬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顯然會導致權利失衡,也有違公平原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0期(總第264期)第27-42頁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界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和實質要件,它直接影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和侵權責任承擔。家譜主要是記載一個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歷代祖先的名號譜籍,其關于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7期(總第225期) 3.秦智淵訴清遠市江山電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市場管理公司并不是“實際銷售者”,也并不僅是提供經營場地的“房東”,而是一類特殊的綜合性服務公司。在認定市場管理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時,應堅持知識產權人利益保護與商品交易市場行業發展以及商戶經營自由的有效平衡,結合個案進行綜合裁量,準確裁判市場管理公司的責任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4.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關鍵詞】美術作品;動畫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財產權 動畫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只有對該角色形象付出獨創性貢獻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在《著作權法》制定實施之前的計劃經濟年代,不具備保護作者權利的觀念基礎和制度環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確定這一特定歷史時期所創作的動畫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需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綜合考慮歷史、現狀、公平等各項因素,實現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的平衡。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總第215期) 5.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訴劉俊謙、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此,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對思想及事實的獨創性表達,具體認定作品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一定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屬于智力勞動成果。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復制權和演繹權。復制權是再現原作的權利,這種對原作的再現沒有增加任何“創作”的內容;演繹權是在原作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的權利,這種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但同時因加入后一創作者的創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內容發生了改動。演繹者對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演繹者行使著作權時應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總第209期) 6.胡進慶、吳云初訴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公民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國著作權法尚未頒布,職工為了單位拍攝動畫電影的需要,根據職責所在創作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其創作成果的歸屬,根據創作當時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綜合分析,應判定作品的性質為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享有。所謂歷史背景,包括經濟體制、法律制度、社會現實和約定俗成的普遍認知;當事人的行為則可以從單位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獲得報酬、雙方的言行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總第198期) 7.齊良芷、齊良末等訴江蘇文藝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復制權、發行權等多種權利在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這些權利不可分割,因而繼承人為多人時,應當共同繼承。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出版使用著作權人作品,并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但是出版收益應當由各繼承人合理分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總第191期) 8.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臺州市中天塑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關鍵詞】外國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藝術性;實用性 我國是《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參加國,根據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人民法院一般是從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角度分別予以考慮,對于實用性部分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但對于藝術性部分可以歸入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依法保護。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權利人申請著作權保護時,應當首先從審美意義方面予以審查,如果涉案實用藝術作品不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藝術高度,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作品構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7期(總第165期) 9.黃天源與內蒙古大學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剽竊他人作品的,屬侵權行為,包括以抄襲方式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抄襲可能是對他人作品全部內容的抄襲,也可能是對他人作品部分內容的抄襲。故對于抄襲行為的認定,不在于所抄襲的部分構成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襲的部分是否屬于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內容。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0.新沂電視臺等與徐州市淮海戲劇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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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11-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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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軟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