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哪里辦?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版權局認定的唯一的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申請人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可來人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版權登記大廳辦理...
軟件著作權登記如何辦理?需要什么資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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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哪里辦?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版權局認定的唯一的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申請人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可來人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版權登記大廳辦理,或通過郵寄方式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提交登記申請材料辦理。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負責辦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材料
1、填寫申請表。
2、鑒別材料。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3、證明文件。作為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擬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是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的流程
1、填寫軟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電子版):您提供該軟件的word電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 和 后2000行,共計4000行,最后一頁為軟件退出部分代碼);
3、提供手冊(電子版):根據軟件的不同類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軟件使用操作手冊 或者 軟件設計說明書 ;
4、報送審查;
5、版權中心復審:初審通過受理后審查31-35個工作日,約45-50天左右出審查結果并公告;
7、公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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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軟件著作權是在哪里?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軟件著作權登記前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具體有:軟件的源程序及文檔;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開發完成時間、發表時間;軟件運行環境(指軟件運行的硬件和軟件環境);軟件開發使用的編程語言的名稱及版本號、源程序總行數;軟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術特點作簡要說明。 根據基本資料準備申請文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申請,同時要繳納申請費用。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收到相應的申請費后將于受理本次所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 在受理后進入審查本次軟件著作權登記所提供的相關申請文件,審查通過并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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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您是自己要辦理嗎1、先準備好軟件著作權的申請表登入著作權登入系統進行錄入
2、這個完成請打印出來在申請表第三頁簽名處蓋上公司的公章 (備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有幾個軟件著作權就打印幾份出來)在空白處加蓋公章 3、整理好所有的軟件著作權需要的資料送往國家版權中心辦理 4、在受理時現在的官費是210元/件
現在有很多的代辦機構,在當地的也就幾百元,建議可以找他們代理哦。
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到您,如果還有不明白的請追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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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之“著作權”相關案例裁判摘要匯編 | 法寶案例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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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編輯組(許文君 梁雪鈺 高迪)
來源 | 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之“著作權”相關案例裁判摘要匯編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加大了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了侵權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本期北大法寶匯編整理5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與著作權相關的案例裁判摘要,以供參考。 1.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與電子工業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特定歷史時期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不宜直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進行判定。本案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以下簡稱美影廠)和曲建方通過訴訟主張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是在涉案作品創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期間,美影廠與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狀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雙方都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會影響力提高、品牌價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貢獻。在此種情況下若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歸屬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顯然會導致權利失衡,也有違公平原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0期(總第264期)第27-42頁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界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和實質要件,它直接影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和侵權責任承擔。家譜主要是記載一個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歷代祖先的名號譜籍,其關于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7期(總第225期) 3.秦智淵訴清遠市江山電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市場管理公司并不是“實際銷售者”,也并不僅是提供經營場地的“房東”,而是一類特殊的綜合性服務公司。在認定市場管理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時,應堅持知識產權人利益保護與商品交易市場行業發展以及商戶經營自由的有效平衡,結合個案進行綜合裁量,準確裁判市場管理公司的責任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4.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關鍵詞】美術作品;動畫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財產權 動畫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只有對該角色形象付出獨創性貢獻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在《著作權法》制定實施之前的計劃經濟年代,不具備保護作者權利的觀念基礎和制度環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確定這一特定歷史時期所創作的動畫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需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綜合考慮歷史、現狀、公平等各項因素,實現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的平衡。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總第215期) 5.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訴劉俊謙、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此,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對思想及事實的獨創性表達,具體認定作品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一定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屬于智力勞動成果。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復制權和演繹權。復制權是再現原作的權利,這種對原作的再現沒有增加任何“創作”的內容;演繹權是在原作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的權利,這種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但同時因加入后一創作者的創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內容發生了改動。演繹者對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演繹者行使著作權時應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總第209期) 6.胡進慶、吳云初訴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公民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國著作權法尚未頒布,職工為了單位拍攝動畫電影的需要,根據職責所在創作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其創作成果的歸屬,根據創作當時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綜合分析,應判定作品的性質為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享有。所謂歷史背景,包括經濟體制、法律制度、社會現實和約定俗成的普遍認知;當事人的行為則可以從單位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獲得報酬、雙方的言行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總第198期) 7.齊良芷、齊良末等訴江蘇文藝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復制權、發行權等多種權利在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這些權利不可分割,因而繼承人為多人時,應當共同繼承。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出版使用著作權人作品,并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但是出版收益應當由各繼承人合理分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總第191期) 8.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臺州市中天塑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關鍵詞】外國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藝術性;實用性 我國是《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參加國,根據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人民法院一般是從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角度分別予以考慮,對于實用性部分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但對于藝術性部分可以歸入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依法保護。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權利人申請著作權保護時,應當首先從審美意義方面予以審查,如果涉案實用藝術作品不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藝術高度,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作品構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7期(總第165期) 9.黃天源與內蒙古大學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剽竊他人作品的,屬侵權行為,包括以抄襲方式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抄襲可能是對他人作品全部內容的抄襲,也可能是對他人作品部分內容的抄襲。故對于抄襲行為的認定,不在于所抄襲的部分構成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襲的部分是否屬于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內容。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0.新沂電視臺等與徐州市淮海戲劇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著作權,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1.上海書畫出版社與吳思歐等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上訴案 出版社在未與其他共有人進行協商并取得相應授權的情況下,僅與著作權的共有人之一簽訂出版合同的,其在簽訂合同時對作品的授權許可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因此,該出版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2.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與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網絡提供商是否對其主頁提供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頻道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分兩種情況認定。一是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頻道所指向的網頁屬于網絡提供商所有,或者該網頁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于第三方所有,則網絡提供商需要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二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網頁確屬第三方主體所有或實際經營,但由于內容頻道不同于指向第三方網站的普通鏈接,所以網絡提供商對內容頻道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如果其沒有盡到最低的注意義務,則應對該網頁上出現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3.畢淑敏與淮北市實驗高級中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可構成合理使用,但這種課堂教學應限定于教師與學生在教室、實驗室等處所進行現場教學,并且是為上述目的少量復制,這樣的復制不應超過課堂教學的需要,也不應對作者作品的市場傳播帶來損失。因而,學校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載在網絡上向不確定的網絡用戶提供該作品的瀏覽或下載服務的,不屬于上述之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4.上海地創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萬格科學器材有限公司訴北京萬戶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萬戶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專利權的保護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在軟件授權使用的情況下,被授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軟件,不得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當事人根據權利人的授權有償將軟件用于網站,但授權協議約定不得出借該軟件的,如果當事人將整個網站交由第三人管理使用,該行為確實違反了授權協議的約定。但是,從利益得失上分析,權利人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損失,不管是被授權人還是第三人,使用的都是同一個網站,并未將軟件用于其他用途,因此權利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重復收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5.“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案(北京長地萬方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凱立德計算機系統技術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特征:具有獨創性;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作品不違反法律。導航電子地圖具有獨創性,主要表現在把具體地物、地貌、信息點等測量到地圖上的過程中,根據地圖使用目的、地圖比例尺及相關測量規范等要求對地物、地貌、信息點等進行取舍。這種取舍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制圖者創作的過程,并存在不同測量方法的選擇問題。由此可知,電子導航地圖與其他地圖一樣,屬于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也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不受保護的對象,因此,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將其作為地圖作品予以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6.中國友誼出版公司訴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網絡經營者;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利用自己掌握的網絡技術和硬件設施為各類開放性網絡(主要指國際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公司與市場內的柜臺、攤位等存在區別,涉及商品類別不同,其涉及的商品數量巨大、類別繁多;涉及的賣家即經營者的情況不同,應負的審查范圍及審查內容不同,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未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負有審查個人賣家經營資質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交易各方提供網上交易平臺,并不實際參與交易活動,因此,其對網絡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7.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銀川陽光無限網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電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網絡時代,電影作品受到的最主要的侵權行為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按照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主要體現為兩種:一是直接將他人的作品上傳于自己的網站供大眾使用;二是將他人作品儲存于自己的電腦設備供大眾使用。現實中,大量的網吧都是通過在網絡下載并儲存于電腦供消費者使用的,屬于第二種行為。網吧的這種行為不僅是有償的,而且是向不特定的大眾提供,因此極大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合理使用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無需得到版權人的許可,也無需付費即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個人生活性使用、評論性使用、報道性使用、教學性使用、收藏性使用等。總之,合理性使用應當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和公益性原則。當事人將他人的圖片作品刊載于網站的,其能否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關鍵要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二種具體情況。一般來說,將他人圖片作品刊載于網站,除非屬于報道性使用或者評論性使用,即為了報道該圖片或者對該圖片進行評論而使用,否則一般不能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19.微軟公司訴北京思創未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不同國家對國內和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不同的,這是司法主權的重要體現。但是,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各國已經采取措施積極協調知識產權的全球性保護問題。目前來說,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該條例保護。因此,我國對外國人的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是有條件的,必須以存在相關協議或者國際公約為前提。外國人以其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在我國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的,我國法院應當審查是否存在相關的協議或者國際條約,否則不予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20.宋氏企業公司訴珠海出版社、上海新華傳媒連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從性質上來看,民事責任既包括行為責任,也包括財產責任,前者要求責任人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后者要求責任人支付或者轉移一定的財產。具體來說,停止侵害是行為責任的一種,賠償損失是財產責任的一種。實踐中,很多人認為停止侵害不屬于民事責任,這是一種誤解。書店銷售侵權作品的,其行為一定程度上為侵權行為目的的實現提供了便利。但是,在商品社會中,如果不加區分地對銷售行為加以處罰,則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只要書店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其提供了所售圖書的合法來源,一方面應當要求其承擔停止銷售侵權作品的責任,另一方面應當免除其賠償權利人損失的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21.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與中國文聯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寶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劇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銷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戲劇類作品演出的籌備、組織、排練等活動均由劇院或劇團等演出單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單位承擔,演出體現的是演出單位的意志,故對于整臺戲劇的演出,演出單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演員個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僅限于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像制品,對于非其制作的,則無權禁止他人制作和發行。但如果錄像制作者除對其制作、發行的錄像制品享有獨家發行權外,還對錄像制品所涉及的內容享有獨家出版、發行的權利,則他人未經許可就相關內容制作、出版、發行錄像制品的,也構成侵權。 三、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音像復制單位接收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及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如果復制單位未認真、充分地履行上述驗證義務即進行復制,所復制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復制單位應與侵權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3期(總第149期) 22.石鴻林訴泰州市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在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中,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較軟件著作權人、被控侵權人雙方的軟件源程序之間是否相同或者構成實質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軟件的源程序一般由開發者持有,在被控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軟件源程序供直接比對,而因技術的限制無法從被控侵權產品中直接讀出其軟件的源程序的情形下,如果軟件著作權人已經證明了被控侵權人的軟件在軟件設計缺陷等方面與著作權人的軟件確實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可以證明被控侵權人持有但拒不提供的源程序的內容不利于被控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據前述規定,判定雙方軟件之間構成實質性相同,由被控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3期(總第149期) 2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是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惡意技術規避的限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人可以依法采取保護其軟件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為人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上述技術措施的,構成對軟件著作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上述法律規定不能被濫用。上述規定主要限制的是針對受保護的軟件著作權實施的惡意技術規避行為。著作權人為輸出的數據設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對該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機器讀取以該文件格式保存的數據,從而保證捆綁自己計算機軟件的機器的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不屬于上述規定所指的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技術措施的行為。著作權人以他人研發軟件讀取其設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構成對其軟件著作權的侵犯,主張他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2期(總第134期) 24.北大方正公司、紅樓研究所與高術天力公司、高術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程序證明的法律事實,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如果采取的取證方式本身違法,即使為公證方式所證明,所獲取的證據亦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盡管法律對于違法行為作出了較多的明文規定,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利益關系的復雜性,法律更多時候對于違法行為不采取窮盡式的列舉規定,而是確定法律原則,由法官根據利益衡量、價值取向作出判斷。 三、鑒于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隱蔽性較強,調查取證難度較大,被侵權人通過公證方式取證,其目的并無不正當性,其行為并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該取證方式也有利于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度問題,有利于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有利于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故其公證取證方式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所獲取的證據亦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被控非法安裝、銷售盜版軟件的行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裝、銷售的軟件的來源提供相關證據,則應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及發行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1期(總:121期) 25.丁曉春訴南通市教育局、江蘇美術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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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11-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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