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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人劉翔的5億元,要分給葛天多少?

    這幾天飛人劉翔離婚的新聞占據了各大媒體的八卦頭條,熱心網友對于劉翔的億萬身家是否會被葛天“割肉”也充滿了深深的憂慮。首先,我們要看雙方是否在婚前對于夫妻財產有過約定,如果飛人那時未雨綢繆,那么現在你我的擔心就純屬多余;如果翔哥一時疏忽未與葛天約定過夫妻財產,那么也可以在離婚時臨時抱佛腳與對方協商,此時因之前約定不明確在談判中就不是那么有利。協議離婚不成,則只能走訴訟,一旦對簿公堂,飛人就需要舉證證明哪些是婚前財產,不應參與分割。

    婚前簽協議,婚后少憂慮

    關于夫妻財產,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約定制和法定制兩種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方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也就是說,如果劉翔與葛天在婚前簽署了約定夫妻財產的書面協議,那么在離婚時就可以直接適用,根據協議“分家”,沒有必要鬧得對簿公堂。即使當時翔哥任性地與葛天約定婚前婚后一切財產均歸葛天所有,或者葛天大度地與翔哥約定婚后財產各自獨立,也都屬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必要時可以得到法院判決的確認。據說王菲與李亞鵬在婚前就有明晰的約定,財政獨立,因此在離婚后沒有任何分配問題。目前來看,劉翔與葛天平靜離婚,沒有鬧上法庭,或許是當初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緣故。若如此,劉翔與葛天的婚后財產各自獨立,飛人不太可能被“割肉”,網友們的操心就純屬多余啦。

    若無婚前協議,協議離婚也有可能

    《婚姻法》第39條對于離婚時共同財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什么是共同財產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可見,兩人從2014年9月8日到2015年6月25日九個多月的婚姻存續期間,劉翔的廣告費、獎金(如果有的話),葛天的片酬,以及兩人各自參加商業活動的收入、投資收益等都屬于共同財產。而劉翔在結婚之前的收入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不應被納入離婚時分割的范疇。同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屬于共同財產。據報道,從2003年到2014年,劉翔的收入達到了5.35億元,若這5億多都存入銀行,那么這些存款在劉翔與葛天婚姻存續期間的利息不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據說,劉翔婚前在上海已經至少有三套房產,這些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部分,也不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先協商。即使沒有婚前協議,夫妻兩人在即將離婚時還是可以協商的,有話好好說,雖然此時協商,若婚前無協議,如劉翔般身價雄厚一方有可能被趁機“揩油”,但是總比去法院來得省時省力,劉翔與葛天若婚前無約定,也可能是直接簽訂的離婚協議,雖不像婚前協議約定得那么清楚,畢竟也算是和平分手。

    對于共同財產的處理一旦協商不成,只能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了。所謂的“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是指不得因財產的分割而損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比如可能將一輛車判給一人所有,另一人折價補償,或者一人得車,一人得存款,而不會判決將一輛車切開兩人各分一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也不是對女方的無底線遷就,而是指盡量滿足女方和子女的合理要求,在均等分割基礎上予以調整。此時,劉翔需舉證證明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不應參與分割。銀行賬戶、房屋買賣合同、代言合同、股權登記等都可以是有力的證據。

    兩人還有可能因為離婚財產問題鬧上法庭嗎?

    可能。若從感性的角度,小編愿意給兩人最美好的祝福,既然不能相濡以沫,那便相忘于江湖。但是我國法律確實給了在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于離婚之后尋求救濟的途徑。

    葛天可能會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若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離婚一年內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媒體上說葛天在朋友圈中有“能被搶走的愛人不是愛人”的表述,不知是否意味著雙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第三者插足。若葛天掌握了相關證據,那么便可以在2016年6月24日之前起訴要求損害賠償。若葛天屆時的請求得到法院判決支持,那么飛人的財產恐怕又要有所蒸發了。

    雙方可能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進而提起訴訟。雖然雙方是協議離婚,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個例子,若飛人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將名下的一套房給葛天,但在其后的履行過程中卻一再拖延,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那么這個時候葛天就可以起訴要求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法院若認定協議的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確認協議的效力,判決由劉翔協助辦理。

    葛天可能會起訴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別擔心,只有起訴一方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法院才會支持原告訴求,否則只能判決駁回。

    其實,法律只是解決問題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外力,心結的解開還需要自己走出來。末了,讓我們再次腦補一下飛人跨欄的難忘瞬間。愿兩人都能早日邁過人生的這個坎。

    • 發表于 2015-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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