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報送材料。企業申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條件:
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商標,且提供了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的案件,如果該案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了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上述程序報請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認定。
馳名商標認定的全部流程分為如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前期接觸與初步判斷;
第二階段:簽訂委托協議書 ;
第三階段:申報材料準備階段;
第四階段:正式申報階段;
第五階段:公示報道,在《中國馳名商標》雜志和“中國馳名商標網”上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進行宣傳,并錄入中國馳名商標數據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就商標的注冊或侵權產生糾紛時,法院有權認定馳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經廣大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商標
一般的注冊商標,只要由商標使用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即可。但馳名商標必須經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確認,并向社會公告。中國1992年的首屆認定的馳名商標由商標使用人申報,經報界公布后,由消費者投票,國家商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篩選,最后由國家商標局加以認定和公告產生,其中以消費者投票評選的結果為主要依據。
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商標,且提供了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的案件,如果該案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了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上述程序報請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認定。
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向商標局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和商標局統一制作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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