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可贖回優先股的股份可在單位價格達到某一水平或在出售日期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贖回,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持有激勵可贖回優先股,一些國家的貿易法也對投資者何時行使其向發行實體出售股票的權利作出了限制,這類限制的一個例子是,當交易將造成重大財務困難并可能破壞運營時,無法誘導發行人回購股票這類政府法規背后的理念是在經濟低迷時期防止某些公司出現大規模擠兌。通過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倒閉的可能性,從而使更多的人失業,使經濟復蘇更加困難清算可贖回優先股的實際過程通常是在與發行人接洽回購股份之前,將其持有一段特定的時間。例如,原始出售條款可能要求投資者在首次購買后至少一個日歷年。其他時候,出售條款可能會禁止投資者在股票單價達到一定數額之前,向發行人尋求兌現優先股即便如此,許多交易條款仍要求投資者提前通知發行人其行使回購股票期權的意圖,使發行人有時間分配履行請求所需的財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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