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某一特定項目的投資銀行集團被稱為銀行辛迪加當一家投資銀行意識到一個潛在的項目顯示出巨大的希望創造良好的回報,前提是可以借用足夠的資源來啟動和資助項目,直到項目開始產生收入。在某些情況下,一家投資銀行可能不愿意或無法提供所需的資金該項目。銀行將與其他銀行聯系,而不是咨詢借款人到其他地方尋求資金,而是著眼于共同為項目提供資金。由于銀團中有足夠多的銀行參與,所有成員銀行都有可能參與該項目,實現投資回報,并保持風險因素在有關各方的合理范圍內
銀行財團的組建通常發生在投資銀行意識到一個具有巨大前景的潛在項目時作為一個采購集團的功能減弱。作為向借款人提供金融支持的協議的一部分,在貸款期間,通常會以抵押品或將股份或其他資產轉讓給銀團控制的方式作出讓步。這有助于確保如果合資企業最終失敗,銀團有合理的機會收回至少部分投資。因為銀團的性質不是永久性實體,投資銀行的各種組合很有可能為一個項目走到一起,然后在項目完成后走自己的路。然而,投資銀行在引起任何一家銀行注意的風險投資項目上保持穩定的聯系并不少見。這就保留了選擇權成立另一個銀行財團,為一個既可行又容易完成的特定項目提供資金,尤其是如果過去的合資企業證明對參與前一個銀團項目的銀行來說是有利可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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