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下議院成立于1867年,下議院是在14世紀建立的,它是一種讓政治權力包括王國臣民而不是貴族和神職人員的方式,他們已經在上議院獲得了一個職位。大多數被選中的代表都是商業部門的中上層階級。他們是民主選舉出來的,但與多年來的上議院相比,他們的權力明顯不足。隨著1911年的《議會法》,下議院獲得了更多的權力立法法案方面的權力。由于這項法律,上議院否決條款的能力大大降低。
英國議會,它在威斯敏斯特宮舉行會議,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現代的英國下議院由650名議員組成,他們由一個選區選出,任期不超過5年,盡管首相可以隨時要求舉行選舉。所有負責特定部門的政府部長稱為各部,在加拿大,下議院起源于1867年國家成立時的憲法法案,全國共有308名議員,根據人口統計,由類似英國制度的選民選舉產生,期限為四年。像英國制度一樣,選舉可以在任期結束前舉行。加拿大參議院的權力遠不如下議院,特別是因為首相只有在他或她能在下議院獲得支持的情況下任職,參議院可以否決法案,盡管很少這樣做。基本上,這使下議院幾乎完全控制了政府在英國和加拿大的體系中,代表們的行為有著不同的特點。議員們可以在一天的早些時候通過一項動議,在該動議中,議員們可以提出立法或辯論,休會辯論是指眾議院可以在沒有通過法律或決議的動議的情況下進行辯論的過程。還有議長丹尼森的規則,即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可以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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