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根據《聯邦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已變得更為普遍1925年通過。當雙方簽訂合同或卷入由合同協議管理的業務關系時,許多協議都包含要求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條款。這些仲裁條款通常出現在勞動法協議和購買手機等產品中其他產品。
仲裁上訴是向上訴法院提出的重新考慮仲裁員決定的請求如果存在仲裁條款,法院將不審理爭議或判決,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向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提出。仲裁程序通常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規定,必須使用一名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員。仲裁員將聽取雙方的證據和論據。在某些情況下,證人可以出庭作證,程序可以類似于法庭案件的方式進行其他情況下,仲裁將不那么正式或遵循不同的程序。在案件結束時,仲裁員將作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決定。參與仲裁的各方必須服從仲裁員的命令。但是,如果一方認為程序不公平或裁決錯誤,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上訴。提出仲裁上訴時,當事人將解釋為什么他認為裁決或仲裁程序在法律上不公平。上訴法院將審查上訴請求,并審查仲裁程序和仲裁員的行為法院一般都會尊重仲裁員的事實認定,因此,在仲裁上訴期間,只有在程序上存在不規范之處,或者根據事實和適用法律,仲裁員的裁決可能無法得到支持時,仲裁員的裁決才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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