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條款載于《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通過,在內戰剛剛結束時,南部各州為響應解放而通過了一系列的"黑人法律"。這些法律剝奪了美國黑人擁有財產或企業的機會,并限制了其他一些法律權利。作為回應,聯邦政府確定,除了在聯邦一級保護人們不受歧視之外,還有一項義務確保各州不歧視。
平等保護意味著婦女在法律上受到與男子同等的待遇,但這項法律并不意味著在美國人人平等在平等保護條款的測試中,人們認識到,各州一直在通過歧視性法律,但這些法律有合理的依據,限制人們開車、喝酒、參軍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年齡,都是通過合理基礎檢驗的法律的例子如果有人認為一項法律沒有合理的依據,有可能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就要對其進行嚴格審查,目的是確定法律是否以此為依據歧視處于類似情況下的人因此,有人質疑政府為什么向殘疾人提供福利而非非非殘疾人提供福利的人不太可能獲勝,因為這兩個群體的情況顯然不同。但是,如果殘疾人福利只提供給某個種族、宗教或性別的人,對平等保護條款提出質疑可能是有理由的。隨著美國法學的發展,平等保護條款也在發展。民權運動導致了對法律解釋的徹底轉變,推動了結束像"獨立但平等"這樣的概念。美國法院的觀點隨著美國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州法律的顯著挑戰周期性地援引平等保護條款,偶爾為未來樹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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