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36年以來,航空公司的勞資糾紛一直根據《鐵路勞動法》處理《國家勞動關系法》第八節界定了雇主構成不公平勞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類型干涉工會活動是非法的,正如雇主支配工會的做法一樣,雇主不能再歧視參加工會或其他集體活動的工人。對工人提出不公平勞動行為指控或與全國勞資關系委員會合作的報復行為成為非法行為。最后,雇主再也不能拒絕討價還價與工會或其代表保持誠信。第九節規定了對工會代表進行投票時應遵循的選舉程序。本節還規定,如果工會獲得認證或認可,是談判單位成員的獨家代表。最后,除非有機會讓工會代表出席,否則工人的申訴不得調整。第三節中NLRB的成立賦予了《國家勞動關系法》權力。作為一個聯邦機構,NLRB擁有兩項主要職能:監督工人舉行的選舉,以決定是否由工會代表,以及起訴違反全國勞資關系法的行為。董事會被賦予傳喚權,以加強其調查職責,有權在法庭上對事實作出裁定并發布命令,以及對發現的任何違法行為確定補救措施的權力。并非所有雇員都受《國家土地法》的保護。家庭雇員、農業工人,獨立承包商和那些屬于鐵路勞動法的工人不包括在內。最后,主管以及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不在國家勞動關系法的范圍之內
1935年的《勞動關系法》賦予工人建立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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