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長代表美國政府處理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司法部長必須通知政府行政部門他或她還將代表政府處理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法律事務。如果這件事被認為不是非常重要,司法部長可以指示美國司法部長在法庭上辯論法律問題第一任美國司法部長在華盛頓擔任司法部長內閣沒有被禁止選擇私人律師為他們提供建議。事實上,政府的任何分支機構或一個部門都可以征求私人律師的意見,這位律師不能在最高法院面前為他們辯護,這仍然是總檢察長或總檢察長的立場美國國會于1789年設立了美國司法部長一職,1789-1784年為喬治·華盛頓總統服務。最初的職位只是在最高法院代表政府,并向總統及其內閣成員提供咨詢意見。司法部的管理直到1870年才被增加到總檢察長的角色中。司法部直到這一年才成立時間。由于總統任命總檢察長,通常他或她的職位將在政府換屆時結束。因此大多數司法部長的任期不超過8年在美國政府成立后的最初幾年,司法部長的情況就不那么真實了,威廉·沃特曾擔任詹姆斯·門羅和約翰·昆西·亞當斯的司法部長,任期長達12年第一位擔任司法部長的女性是由克林頓總統任命的珍妮特·雷諾,她從頭到尾都在克林頓政府任職。第一位被任命的西班牙裔司法部長是由喬治·W·布什(George W.Bush)接替約翰的阿爾貝托·岡薩雷斯(Alberto Gonzales)阿什克羅夫特在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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