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創建一個法官和陪審團工作的區別。
法案1791年12月15日,包括《第七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成為法律。"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價值超過20美元,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以保留,不得對事實進行審判由陪審團進行的,應在美國任何法院進行復審,該修正案規定,在訴訟中要求的任何金額為20美元(美元)或以上,基本上允許人們要求他們的訴訟在普通法或民事法庭上進行審理當然,20美元在《權利法案》第一次制定的時候是一筆不小的交易。今天,我們很難在起訴時找到尋求陪審團審判的人第七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區分法官的工作和在聯邦民事法院運作的陪審團的工作。法官在那里指導陪審團,審議哪些證據可以合法地聽取,并就法律問題向陪審團提出建議。陪審團需要聽取證據中的事實,決定哪一項在大多數訴訟中,陪審團也可以決定判決的數額。在民事法庭和英國普通法中,第七修正案所依據的是,法官的責任不應包括向陪審團提出對案件的意見或指導陪審員如何裁決。法官和陪審團都有重要的作用,這兩個角色是相互獨立的,當這些角色得以維持時,這一體系運行得最為公平。憲法的制定者在美國法院尋求同樣的區別,應當注意的是,第七修正案規定的由陪審團審理民事審判的權利在聯邦一級適用。州法院不一定遵守第七修正案中的這一規定第七修正案,盡管很多人這樣做,除非他們正在審議的問題屬于聯邦法律管轄范圍。提起訴訟的人不必經過陪審團審判。如果個人愿意,他們可以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也可以是某些民事訴訟的其他和解事項,也可以是調解、協商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七修正案保障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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