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的權利在第十修正案中得到保障,《權利法案》的一部分。美國最高法院在《麥卡洛訴馬里蘭》一案中首次討論了州的權利問題。這起案件發生在聯邦政府在馬里蘭州設立一家聯邦銀行時,馬里蘭州試圖通過向銀行征稅來執行其州法律。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法律一般凌駕于州法律之上;因此,馬里蘭州不能利用其州法律對聯邦法律規定免稅的銀行征稅。在這一決定之后,法律爭論的焦點是州權力的范圍,特別是各州是否擁有排除聯邦政府的任何權力
州權利的前提是將美國憲法中未明確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利授予各州。州的權利在美國內戰,1861年南方幾個州脫離美國,組成了美國聯邦,部分原因是對國家權利的不同看法。南方聯盟認為,每個州都有權將逃亡的奴隸追捕到北方各州,在那里奴隸制度是非法的,以便抓捕并返回北方各州認為南方各州為了奪回逃跑的奴隸入侵他們的領土,侵犯了該州在其境內宣布奴隸制為非法的權利,各州的權力逐漸衰落,聯邦政府的作用也越來越大。這種衰落始于第十四修正案的通過,該修正案對各州適用程序正當程序和《權利法案》的大部分條款。具體而言,第十七修正案規定,個人選民,而不是州,將選出美國參議院的成員,這就消除了各州在組建聯邦政府中的直接作用。圍繞商業條款的法律擴展也賦予了聯邦政府控制大部分國家商業領域的權力
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McCullough訴馬里蘭"中,美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國家權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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