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在最高法院為政府辯護。國會在1870年設立了總檢察長辦公室,即OSG,同時也創建了司法部。按照國會的計劃,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當政府與訴訟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有一個法律問題正在裁決,會對政府產生重大的間接影響時,協助總檢察長,1950年以后任職的人通常集中精力在最高法院審理政府案件在一個已經用盡上訴的案件中作出的決定,而在其他方面則是在最后一行盡管總檢察長在最高法院辯論的案件聲名狼藉,這項工作的一個同樣重要的部分是決定哪些案件能走到這一步。被任命為這一職位的人必須決定,在由不同政府機構提交的眾多調取令中,哪一個是值得提交法院的。這種自由裁量權使法院不必審理不必要的案件,并加強了OSG和法院之間的關系。這種密切關系的另一個反映是,最高法院有時會在非政府案件中以法院之友簡報的形式向總檢察長尋求幫助總檢察長還將通過"承認錯誤"的做法來表示對法院的尊重。當政府在下級法院贏了一個OSG認為可能是錯誤決定的案件時,就會出現認罪錯誤,從而要求最高法院復審該案件,并可能推翻判決副檢察長和最高法院之間的這種特殊關系有時會從屬于任命他或她擔任這項工作的行政部門的責任OSG將站在推動政府在法院面前的政策的最前線。因此,關于OSG是否是一個獨立的立場,應該幫助最高法院首先為法律的利益服務,還是應該成為總統使用的政治武器,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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