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奴隸法旨在幫助奴隸主抓獲逃跑的奴隸。直到1850年,關于逃往北方的逃亡奴隸的法律非常模糊,1793年的一項法律保證奴隸主可以越過州界線,把他們的奴隸帶回來,同時剝奪被俘虜的奴隸的基本權利,如人身保護令、陪審團審判,184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奴隸主的人身自由不需要任何法律的支持,而這些奴隸的個人權利也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以任何方式抓回逃亡的奴隸,認為這是聯邦的責任
憲法第13修正案結束了美國的奴隸制。南方政客堅持認為有必要將其納入1850年的妥協案中,其中一條規定是更強大的逃犯奴隸法。當年國會通過的法案讓美國元帥負責幫助奴隸主奪回逃跑的奴隸。它也把證明奴隸不是逃亡者的責任推到了奴隸身上,即使它剝奪了他們有效地這樣做的基本法律權利,奴隸主要想證明這個人是他以前的奴隸,所需要的只是一份南方州法院的宣誓書或白人證人的證詞許多北方州繼續窩藏逃犯奴隸,并不遺余力地規避逃亡奴隸法。著名的反奴隸制同情者的地下鐵路幫助將許多這些前奴隸運送到友好的北方州甚至加拿大。甚至在那些保護奴隸的人和保護奴隸的人之間還發生了武裝沖突業主和聯邦人員要求他們返回。對法律的怨恨加劇了南北雙方的敵意,導致了內戰。1861年美國內戰爆發,北方那些聲稱受更高法律約束的州完全忽視了逃亡奴隸法他們在法律上證明了這一反應的正當性,他們聲稱,由于與南方交戰,逃亡的奴隸是那場戰爭的違禁品,不必歸還。所有的奴隸在戰爭結束時都獲得了自由,這是美國憲法第13修正案通過的結果
國會于1850年通過了《逃亡奴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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