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常見的先發制人形式,即了解即將到來的交易的股票經紀人。這種先發制人的做法也可以基于分析師的研究。金融界的分析師有可能根據他們對個人的評級來推動股市證券,如"買入"、"賣出"或"持有"評級。經紀公司即將發布的評級可能會過早地在公司流傳,促使一些經紀人在評級或研究報告分發給客戶之前買入或賣出一種證券。這是一種先發制人的形式。
,經紀人或交易員可能會在知道經紀公司即將采取的頭寸的情況下買賣股票。另一個有爭議的前沿領域可能是機構投資銀行,那里雇用了投資銀行家和股票經紀人。投資銀行家負責發行股票的證券市場,經紀人負責出售這些股票在美國,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正式出臺,旨在緩解研究分析師和投資銀行家之間的正面沖突。該法案的設計部分是為了在大型金融機構內部建立一道隱喻性的墻。這道墻是將專業人士與投資決策者分開的法律屏障能夠接觸到可能影響投資決策的敏感和未披露信息的專業人士。股票的先期操作不僅限于金融機構,而且適用于任何能夠獲得早期信息、可能會推動股票走勢的個人。例如,如果金融機構的任何員工將證券的內部信息傳遞給其家庭成員,而該親屬基于該內部信息進行交易,這被認為是非法搶注的一種形式。即使是印刷機的經營者在一份出版物被廣泛傳播之前查看財務信息,也可能被認為是內幕交易行為。不可能總是能夠證明發生證券搶注的情況,因為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各種各樣的情況下,考慮到每天都有大量資金在股市交易,監管機構無法跟蹤每一筆交易。例如,當交易員或股票經紀人在電話交談中向重要客戶或家庭成員舉手時,可能沒有證據表明這種溝通導致了不道德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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