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企業一年中產生的費用超過其收入時,通常情況下,這一事件被稱為凈經營損失。根據企業納稅所在地稅法的規定,凈經營損失結轉可以追溯到一定的年份,通常為兩年,但有時最長為五年。例如,在2011年如果一家公司記錄了凈經營虧損,會計將把這一損失追溯到以前的幾年,即企業盈利并負有納稅義務的時期。從那時起,會計將計算出每年要申請多少,然后將該金額記為2011年的稅收抵免。這取決于經營虧損的規模,這也可能導致企業能夠要求退還以前支付的稅款如果營業虧損過大,導致凈營業虧損結轉不能充分公平地化解納稅義務,則剩余部分通常用于未來收益,會計人員將記錄本年度的凈虧損,并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將該損失作為貸項。結轉該金額稱為結轉期,而結轉的金額稱為結轉余額。但需要注意的是,凈營業虧損結轉規則并不適用于所有業務。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個人也可以使用凈營業虧損規則作為稅收減免的一種形式。公司通常會有一套不同于其他類型業務的規則。此外,一些類型的業務通常不包括合伙企業、S型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相反,這些業務通常包含在規定如何處理經營虧損的額外稅法條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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