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出售,貸款人可以合法地取消對某項財產的止贖權,然后再出售。在抵押合同中加入這類條款是為了在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的情況下保護貸款人的權利,貸款人有合法理由接管該物業的控制權,并開始對該物業進行止贖所需的程序。一旦止贖完成,貸款人可自由將該物業出售給新的業主。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這是由當地政府部門或代理。在世界其他地方,貸款人可以安排私人拍賣,或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代表貸款人宣傳和出售房產。在某種程度上,出售權也保護債務人的權利,這是因為條款的文本通常清楚地表明,如果不能及時付款,貸款人在采取行動方面有哪些選擇通過理解如果付款習慣性延遲或根本不匯出,貸款人有權做什么,債務人知道,如果出現對債務人根據合同條款付款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應采取什么行動。雖然出售權確實授予貸款人在違約情況下取消贖回權并出售財產的能力,許多放款人更愿意與債務人合作,以解決這一情況,并使抵押貸款再次更新。這是因為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止贖和獲得缺陷判斷的成本是禁止的。此外,在任何止贖程序開始前,貸款人必須投入到準備文書工作上的資源也可能有些令人望而卻步。因此,貸款人可以選擇推遲調用出售權,直到多次嘗試與債務人合作并最終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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