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嚴格的避稅規定,適用于控制該實體50%或以上的個人和公司;許多公司設立了避稅天堂,比如一家受控制的外國公司,以避免對收入征稅。大多數國家在通過股息分配資金之前不向股東征稅。公司使用這一概念的方式是在一個低稅收的外國設立一個子公司,在該國發放股息投資。這些錢隨后會貸還給股東,而不是支付給股東。這意味著這些錢基本上是免稅的。
許多公司創建受控的外國公司,以避免對收入征稅。在現代法律之前,稅務機關幾乎沒有追索權試圖收取這些資金。1962年,美國制定了一系列關于使用受控外國公司的法律,以限制這種活動。基本上,這些法律要求在該國經營的任何股東將該實體的此類支出申報為收入然而,這些法律只能對控制公司至少10%股份的個人或持有50%股份的企業強制執行。對于通過受控外國公司支付的任何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利息、股息或其他收益,都必須提出索賠,這些法律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有一個主要的例外,即它們不適用于個人股東,只適用于公司。這要求公司在受控外國公司中擁有40%或更多的控股股份。英國法律要求對這些基金納稅,但是,稅率低于實體位于國內的稅率。如果公司每年以股息的形式支付90%的資金,或者位于英國不認為是避稅天堂的國家,也可以推遲征稅。德國對這些稅收也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50%或更多的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果該機構持有的25%的被動收入由德國征稅,公司可以放棄額外征稅。德國控制的外國公司規則的獨特之處在于,德國通過條約與某些國家建立了許多例外。許多其他國家也有關于外國的規定公司。日本要求對在其他國家經營但不在該國納稅的實體征稅。新西蘭、澳大利亞和瑞典也制定了相關規定,但允許企業在某些批準的國家設立實體,而不受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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