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院指定一名受托人監督個人或公司的案件管理。無論是個人申請第7章還是第13章破產案,或者一個公司申請了第11章的破產,破產受托人的主要作用是在整個破產過程中代表債權人,受托人審查債務人解除債務的權利,可以對豁免提出異議,也可以完全反對解除債務。破產受托人還負責清算債務人的資產,為了讓債權人分得一杯羹。許多時候,受托人將充當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談判代表。破產受托人除了在破產程序中代表債權人外,還必須監督債務人的計劃,以確保計劃的實施。非豁免資產清算后,受托人在破產中,受托人將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付款并按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當個人或公司提交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的破產重整計劃時,受托人起著更為積極的作用他不僅要分散資金,而且必須監督重整計劃,并有權拒絕重整計劃。當公司申請破產時,破產受托人將協助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審查重整計劃,遵守重要的期限,并調查任何潛在的欺詐行為。在維護美國破產法的同時,破產受托人可以在非資產第7章破產案中獲得申請費的補償。由于破產企業擁有更多的資產和更多的資金流動,受托人從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款項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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