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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1933年的銀行法(Banking Act of 1933)?

    U、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在大蕭條最嚴重的第一年6月簽署了1933年的《銀行法》,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金融業監管法規之一。該法案主要從兩個方面回應了公眾對銀行存款不安全的普遍擔憂:第一,...
    U、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在大蕭條最嚴重的第一年6月簽署了1933年的《銀行法》,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金融業監管法規之一。該法案主要從兩個方面回應了公眾對銀行存款不安全的普遍擔憂:第一,它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分開,在這樣一個前提下,銀行以前曾將其商業客戶的存款過多地用于股市賭博。其次,該法案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個臨時機構,向儲戶承諾,如果一家被保險的銀行倒閉,符合條件的資金將得到償還。《銀行法》1933年是在大蕭條最嚴重的時候頒布的。兩年后,1935年的《銀行法》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為永久性的機構,隨后的法律提高了每個賬戶的最高保險金額。2010年最高金額為250000美元,預計將恢復到以前的100美元,人們普遍認為,該機構的存在有助于增強消費者信心,防止類似大規模提款或擠兌事件的再次發生,這種情況在1929年股市崩盤后極大地阻礙了銀行重新站穩腳跟。1933年的《銀行法》創建了聯邦存款保險相比之下,1933年的《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開的限制最終被證明更有爭議反對者認為,除其他觀點外,美國銀行正在失去市場份額給外國金融機構,這些機構不受這些限制,因此能夠隨時提供更廣泛的服務。1999年的《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由德克薩斯州的共和黨參議員菲爾·格拉姆和愛荷華州的共和黨眾議員吉姆·利奇提出,并由總統比爾·克林頓簽署-廢除了分離限制。2009年12月,一些思想家將頑固的經濟衰退部分歸咎于1933年銀行法的廢除,亞利桑那州的共和黨參議員麥凱恩和華盛頓的民主黨參議員瑪麗亞·坎特威爾提出了一項法案,恢復商業銀行和投資的分離但這一想法在民選官員和商界中仍然存在爭議。1933年的《銀行法》不應與稍早的1933年《緊急銀行法》混淆,后者允許羅斯福宣布全國性的銀行假日,關閉銀行以接受檢查。1933年的《銀行法》有助于澄清問題更為人所知的是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該法案以其發起人、弗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和阿拉巴馬州民主黨眾議員亨利·B·斯蒂格爾命名。格拉斯曾任財政部長,創立了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斯蒂格爾擔任眾議院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主席。
    • 發表于 2020-09-2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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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經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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