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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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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
(二)審計后任期內各年度財務狀況
(三)審計期間內各年經營成果
四、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會計信息方面
(二)重大經營決策方面
(三)內部控制方面
(四)不良資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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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詳細的回答你吧: 1.因為你經營的是涉及到衛生方面的東東,所以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大概的費用在2000-3000元 2.又因為你是一個店面,所以需要辦理環保審批,大概的費用在2000-3000左右。 3. (1)如果你是注冊公司的話,以注冊10萬為例:需要的工本費大概是590 元。(包括:登記費,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工本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工本費,執照正副本工本費,驗資費用,刻章費用) (2)如果你是做個體的話,大概的費用為20元左右(執照工本費,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4.這個我不是很確定,不過可以給你提一下: 可能需要再做一個特種經營許可證之類的。不過沒準不需要。 我能幫你的就是這些了。 更詳細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問下。我說的應該是八九不離十的。除了第四點不敢確定,其他都是肯定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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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報告是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2017年地方法治政府評估的最終結果,是2013年啟動的地方法治政府評估工作的延續。法治政府研究院在自主研發的“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過去4年評估實踐修訂而成“2017年版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并據此完成評估。
2017年的評估報告建立在不斷完善、更加科學的指標體系上,客觀地反映出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所取得的新進步,深刻地揭示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仍面臨的突出問題。
評估顯示:
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水平持續進步,但仍在低位徘徊;
各城市之間的法治政府建設水平差距不斷加大,落后地區需要加快腳步;
當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法治化障礙凸顯,持續、深入推進乏力;
政府職能漸趨清晰,政務公開進步明顯,但行政執法領域問題較多;
各地方政府逐漸從政務公開走向數據開放,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
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效果逐漸顯現,下一步需要依靠法治途徑固化改革成果;
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進展遲緩,亟待統籌頂層設計;
須進一步落實黨政負責人的責任,強化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
行政復議停滯不前,行政訴訟負重前行,需要統一謀劃行政爭議解決格局。
本期推送為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7)總報告部分精編版。如需引用更多內容,請參考《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7)》(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感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授權推送,敬請關注!
評估概況
自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啟動中國地方法治政府評估項目至今已有五年。總結五年的評估情況,有助于客觀評價地方法治政府建設取得的成就,發現法治政府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深化全國范圍內法治政府建設號脈問診,提出政策建議,實現“以評促建”的目標。
(一)評估指標體系
在五年的評估中,整個評估體系的框架結構和一級指標基本保持穩定,僅依據每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的發展情況和中央、國務院的新精神、新要求作調整。目前指標體系包括8個客觀指標和1個主觀指標。
8個客觀指標分別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行政決策”、“行政執法”、“政務公開”、“監督與問責”、“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反映主觀評價的一級指標有1項,即“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
其中,2013版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是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2013年6月自主研發,其依據主要是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8年《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2010年《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在2014年和2015年,項目組對指標體系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行政執法”“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的分數比重,降低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一級指標的權重,其中“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的權重由10%增加到了20%,凸顯了社會公眾評價對于法治政府評估的重要意義。
2016年版本和2017年版本依據201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以下簡稱“新綱要”)修訂,對于指標進行了部分調整,例如一級指標“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下面的三級指標“是否設置獨立的法制機構”從10分增加到15分,“公開推進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從20分下降到15分。分值調整的主要目的是針對現實中出現部分地方政府將法制部門劃歸辦公廳(室)的錯誤做法,希望強化地方政府法制部門的功能和作用。
同時,將評估的范圍進行延伸,考核100個城市在區縣一級是否設置獨立的法制機構,對其在地市一級和下轄區縣一級的獨立法制機構設置情況分別給予5分和10分的考核分值。
針對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調整的原因主要有四個:
第一,因應國家深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文件的頒布,2016年評估時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新《綱要》確立的任務調整了部分指標。
第二,根據國家改革任務的要求調整指標,如2017年評估中在一級指標“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下的“三級指標7:行政審批中介清單公布情況”的分值由5分調整為10分,是因為考慮到國務院將簡政放權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先手棋”,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助于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紅利。
第三,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和大數據的迅速發展,政務公開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因此,“政務公開”一級指標中減少了目前已經基本普及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指標,增加了數據開放的內容,借此推動政務公開向數據開放的方向發展。
第四,根據評估重點,調整了相應的分值,提升行政執法的分值,旨在強化法律實施的目標。行政決策一級指標中增加關于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狀況的分值,強調注重實施效果的評價。
(二)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基本維持穩定,根據具體的三級指標確定,主要分為五種情況:
第一,以考察“是否開展某類工作”或者“有無建立某種制度”等客觀事實作為評分依據,根據檢索資料的情況,進行賦分。
第二,以“多寡”或者“頻率”等客觀事實分層賦分。
第三,為了突出城市之間的可比性,項目組對于部分指標采取將所有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分作為參照的評分方式。例如,市政府機構數是否超過平均值,平均值為所有被評估市的平均值。
第四,以項目組成員實際的執法體驗進行賦分,例如“行政執法”一級指標項下的“違法行為投訴體驗”三級指標,項目組委派調研員進行實地調查,發現違法行為后向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對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程記錄。
第五,公眾社會調查指標中,根據被調查公眾的評價進行綜合評分。
(三)評估對象
評估對象經歷了兩個階段,2013年第一次評估時,選擇了53個城市,2014年擴大到100個城市,分為四類(見表1-1):第一類是直轄市,共4個;第二類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共27個;第三類是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共23個;第四類是根據人口規模選擇的其他城市,共46個。粗略計算,被評估城市的總人口規模達到70748.09萬,占全國人口規模的一半以上。其中,人口最多的是重慶市,人口總數為2884.62萬,人口最少的是拉薩市,人口總數為55.94萬。
根據三級指標的不同,項目組在具體測評對象的選擇上,分別以市政府、市政府全部職能部門、市政府部分職能部門作為具體的觀察對象。
其中,有的指標以地方政府為考察對象,例如“行政決策”一級指標項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聽取公眾意見制度”、“集體決策制度”的測評,是以地方政府為測評對象而展開。
有的指標以地方政府所有職能部門的情況為測評對象,例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一級指標項下的“權力清單的公布及動態調整情況”三級指標,項目組對于被評估城市地方政府的全部職能部門的情況進行檢索,并根據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的職能部門的數量進行賦分。
有的指標選擇部分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考察,例如,在“行政執法”一級指標項下的“跨部門綜合執法情況”,旨在考察政府綜合執法情況,重點觀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綜合執法情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落實情況”旨在考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以及落實情況,每年選擇不同的行業領域進行具體考察。
(四)評估過程
每年的評估需要6至8個月的時間,項目組檢索資料和采集數據的時間一般需要4、5個月。統一賦分,撰寫評估報告的時間需要2、3個月。為了提高項目組評分的公平性,項目組以一級指標為單位劃分為九個評估小組,每個小組根據不同的三級指標確定評分標準,由一個人負責一個三級指標的全部評分,以確保評分標準的一致性。
(五)評估方式
為了增強評估數據的客觀性和全面性,項目組特別注重信息和資料獲取途徑和來源的多樣性,采取以下三種方式收集具體的信息和資料:
第一,網絡檢索
項目組大量檢索被評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官方網站、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對于無法在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官網上直接獲取的信息,項目組還采用百度等檢索平臺進行關鍵詞搜索等間接方式檢索。關鍵詞的選擇盡量寬泛,以免遺漏相關信息。
2016年起,評估還在課題組調查的基礎上,與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的Openlaw系統進行合作,提高網絡信息的獲得效果。2017年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和案例研究院合作,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案例,分析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議解決情況。
第二,申請信息公開
通過向被評估城市的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獲得評估所需要的信息和數據。
第三,實地調研
項目組委派調研員到被評估的城市開展實地調研,進行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和執法體驗,形成公眾滿意度調查報告和執法體驗報告,作為相關指標評測的依據。
評估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水平持續進步,仍然低位徘徊
在2014年,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597.01分,平均得分率為59.7%;在2015年,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17.36分,平均得分率為61.74%,上升2.04%。2016年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63.07分,平均得分率為66.31%,較之2015年上升4.57%。2017年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87.22 分,平均得分率為68.72%,較之2016年上升2.41%。被評估城市得分率逐年上升的趨勢非常明顯,但是2017年呈現增速放緩的態勢。
圖1-2 各分數段統計及分數段累計數量
從各個分數段的統計情況看,800分以上的城市仍然鳳毛麟角。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低分城市正在逐漸減少,及格的城市數量則不斷增多。
2014年有46個城市及格,2015年有62個城市及格,2016年有88個城市及格,已經達到8成以上,2017年93個城市及格。
不及格的城市數量則逐年下降,2014年有54個城市不及格,2015年降至38個,2016年降至12個城市不及格,2017年還剩7個城市不及格,按照排列順序分別是:西藏拉薩、新疆喀什、黑龍江綏化、河南商丘、山西大同、新疆烏魯木齊和河南周口。
600分至800分之間集中了90%以上的城市,其中一半的城市在600分至700分之間,700分以上的城市數量也在增多。這說明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水平持續進步,但總體水平還不夠高。
2017年各城市評估得分排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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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之間的法治水平差距不斷加大,落后地區需要“彎道超車”
全國出現一些法治水平比較先進的示范地區。自2014年至今的評估中,排名始終在前二十名的城市有10個,分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合肥、廈門、長沙、成都。
這些城市法治政府建設的制度體系完備,政府決策規范,社會參與度較高,法律實施效果較好,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運行良好,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具有典范意義。法治示范地區和落后地區之間的差距不斷加大。
自2014年至今的評估中,排名始終在后二十名的城市有5個,分別是拉薩、喀什、綏化、商丘、曲靖。在全國法治政府狀況持續推進的大背景下,部分法治狀況相對落后的地區需要引起高度關注,急需轉變發展理念,尋找加快法治發展的突破口,實現“彎道超車”,通過法治環境的提升進一步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三)需要降低區域法治水平不均衡的程度,促進城市群的協同發展
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同樣表現在法治水平上。通過全國以及不同區域的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間的分差、標準差的比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區域間城市法治政府建設的水平的均衡度狀況。
圖1-4和圖1-5分別是東中西部以及不同城市群的均衡度數據比較,其中統計量指的是被評估城市的數量,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別指的是當年度評估時得分最低的城市和最高的城市,平均值指的是該年度被評估城市得分的平均數值,極差和分差是通過SPSS進行計算而得。
將圖表中的東、中、西部地區的極差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東部城市間絕對極差小于中西部城市間的絕對極差,加之東部地區被評估城市的數量多于中西部,說明東部城市之間的法治政府狀況的均衡度高于中西部。
標準差是另一種驗證均衡度的方式,可以更加精確地反映地區的差異和區域均衡度。標準差的值越大,說明差異越大,值越小則說明差異越小。
全國和東部、中部地區的標準差連續降低,說明法治狀況的不平衡度在降低。東部地區的標準差連續三年減速最快,說明東部地區城市間的差異越來越小,均衡度不斷提高,高于中部和西部城市間的均衡度。中部次之,西部的標準差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也高于中部和東部,說明西部城市間的法治狀況差異大,均衡度最低。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城市群為標志的區域劃分更為突出。
我國已經確定的七個國家級城市群或經濟區包括:哈長[1]、京津冀[2]、長三角[3]、珠三角[4]、長江中游[5]、中原[6]、成渝[7]城市群。
其中珠三角城市群中5個城市參加評估,占其9個城市總數的56%;哈長城市群11個城市中5個城市參加評估,占45%;成渝城市群16個城市中4個城市參加評估,占25%;京津冀城市群的10個城市中的6個城市參加評估,占60%;長三角城市群的26個城市中10個參加評估,占38%;長江中游城市群的31個城市中有11個城市參加評估,占35%;中原30個城市中13個參加評估,占43%。
由于被評估的城市在城市群中屬于人口集中的大中城市,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該城市群法治建設的先進水平。七個城市群分別位于東中西部,各個城市群所包含的區域,城市數量以及所在區域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之間存在較大差異。
橫向比較七個城市群中部分城市的法治政府評估得分,無論是最高分、最低分還是平均分,珠三角和長三角綜合表現最好,說明珠三角和長三角城市群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水平略高于其他城市群。
哈長城市群和中原城市群的最高分、最低分以及平均分普遍低于其他城市群,尤其是哈長城市群的平均分最低,說明其法治政府建設水平處于相對落后。成渝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和長江中游城市群的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相對接近,處于居中的水平。
通過分析被評估城市群的最高分和最低分,進而對其絕對極差、標準差進行比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該城市群不同城市間法治政府水平的均衡度。
理論上說,涉及省域數量與均衡度有一定的相關性,涉及的省域數量少,省域統籌能力發揮作用的阻力小,有助于提高城市間的均衡度。相反,涉及的省域數量多,省級統籌的難度大,城市間的均衡度相對加大。
成渝城市群的標準差在2016年和2017年迅速降低,說明成都、重慶、南充之間的差距在迅速縮小。長三角涉及三省一市,省情市情均不同,因此,比較而言,長三角城市群的總體法治水平較高,城市間也呈現出更為均衡的特點。
京津冀城市群包括一省二市,長三角城市群包括三省(浙江、江蘇、安徽)一市(上海),后者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間的絕對極差小于前者,標準差也更小,說明長三角城市群的均衡度好于京津冀。
哈長城市群總體平均分較低,城市間的絕對極差大,城市間的標準差在七個城市群中最大,加之只涉及黑龍江和吉林兩個省,可以說,哈長城市群的法治政府狀況在七個城市群中處于總體較為落后的狀態,城市間的不均衡程度較高。
哈長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中原城市群的標準差較高,說明城市之間差距大,需要提高均衡度。區域以及城市群的法治發展不平衡將進一步加劇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影響城市群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法治化障礙凸顯,持續、深入推進乏力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均關乎公共利益,對公民權利影響較大,其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情況將直接對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產生重要影響。
國務院一系列有關推進依法行政的綱領性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從實體到程序均作出了明確要求,近五年來得分情況也顯示絕大多數地方政府能夠緊密結合所轄地區實際情況深入推進法治化進程,也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相較于其他一級指標,得分率依舊偏低,問題仍然較為突出。
在建章立制方面,因為國務院文件的規定較為原則和概括,各地在落實轉化為具體制度時,“各自為政”現象比較普遍。在已經簡章立制的城市中,對于一些基礎性問題,比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界定是否需要考慮對老百姓權益產生影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是否可以包括一級政府的辦公廳(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等等,各地認識不同,差異明顯。
相比之下,基礎性制度的實施情況得分率更低,一些控權特征非常明顯的制度,比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公開制度、三統一制度、行政決策的公開制度、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制度等等,在實施中出現了“敷衍了事”、“消極抵制”的現象。
一方面,國務院文件剛性不足,無法完全替代法律,另外,懲戒機制和動力保障機制的缺失,這也是導致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難以持續、深入推進的重要原因。為了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在法治框架內運行,亟需中央層面統一立法以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有效規制,以盡快終結當前各地“分而治之”的“亂象”。
(五)政府職能漸趨依法厘定,政務公開進步明顯,行政執法領域問題較多
評估指標法治政府建設的各個方面,通過觀察各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可以發現,法治政府建設的各個方面都處于進步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和“政務公開”的得分率接近80%,說明政府職能的履行隨著權責清單的逐步落實,正在趨近于權責明晰,而政務公開也進步較快。
行政執法處于不及格的狀態,說明行政執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短板。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的指標從原來重制度建設轉為更加注重制度實施效果的考察,因此得分率下降,說明制度建設好,但是實施差。公眾滿意度并無明顯提升,說明社會公眾對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評價始終不高。
(六)從政務公開走向數據開放,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
從政務公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情況看,全國政務公開的工作起步晚,但是進步較快。為進一步說明政務公開的進展,筆者針對2014年至2017年政務公開的三級指標的得分率進行比較分析。
從政務公開的三級指標的得分率可以看出,大部分指標的得分率都比較高,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報的得分率都達到90%以上,說明地方政府的上述工作完成得比較好。再如,對于依申請公開信息是否不當設置申請條件,經過觀察發現,在2016年的評估中,98%的城市不再要求提供科研證明等額外條件。
從其他一級指標涉及公開的三級指標得分率看,政府部門職責方案的公開、重大決策的結果公開,審計報告和結果的公開等項目的得分率也在逐年提高。具體情況見下表:
(七)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效果逐漸顯現,依靠法治固化改革成果
國務院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政府權力清單的制定和公布效果很好,有99個城市的市政府都公布了各個部門的權力清單,并且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效明顯,各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在落實簡政放權,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向社會公布上做得較好。被評估城市在行政服務中心對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方面不斷完善,在線辦理、查詢等功能不斷優化。
所有評估城市的政務網站建設完畢,絕大部分城市開通了行政審批網上辦事大廳,并且大部分城市的網上辦事大廳已經或多或少地實現了行政審批在線辦理。
各個城市均在對行政審批中介進行清理,過半數的城市相關部門完全公布清理和保留的行政服務中介清單。為了避免改革反彈,需要盡快通過法治法治化的方式固化改革成果。相對于政府簡政放權的進展,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領域的進展并不明顯。
(八)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進展遲緩,亟待統籌頂層設計
綜合執法是我國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成果,是解決我國行政執法碎片化,整合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近兩年來的實踐表明,各地的綜合執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現行執法體制存在的問題,取得了明顯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應當充分肯定。但由于改革統籌不足,出現了各自為政的情況。
在被評估的100個城市中,有20個城市既合并了部門,也統一了執法隊伍;有34個城市在區(市、縣)級完成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二合一”或“三合一”的整合并開展相應執法活動,其中8個城市在市一級僅檢索到1-2個試點區(市、縣)完成了部門整合;有5個城市只合并了部門,未實現執法隊伍整合;有36個城市在保持部門分立的情況下,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有5個城市既沒有合并部門,也沒有關于聯合執法的相關信息。
行政體制改革不僅僅是簡單的部門合并,改革的推進不能依靠地方政府各自為政,需要加強宏觀統籌規劃。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牽一發動全身,涉及面廣,中央改革難以一步到位。為加快改革步伐,加強省級政府的統籌規劃,有助于理順部門之間的關系,界定綜合執法權責邊界,整合執法資源,促進機構、人員、職權、責任和執法程序的深度融合。
(九)須進一步落實黨政負責人的責任,強化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
以考察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為目標設置的指標二的得分率持續處于低位狀態。2015年得分率為41.66%,2016年雖然有所進步,但是仍然處于末位,得分率只有49.24%。2017年得分率為59%。
這種狀況說明,法治政府建設在不少地方政府黨政工作議程中尚且處于較為邊緣的位置,黨政主要負責人自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的意識仍然不充分。
具體表現在,一些地方沒有設置或者撤銷法制機構。畢節、福州、商丘、上饒、泰安、新鄉、宜春、銀川、遵義市未設有獨立的法制機構。區縣級政府涉法事務多,和人民群眾的距離近,但是一些城市下轄的區縣政府沒有設立獨立的法制機構。例如,福州市未設有獨立的法制辦,其下轄的12個區縣全部未設立獨立法制機構。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雖然普遍開展,但其監督作用的發揮尚需提升,考核結果的運用尚需探索。
(十)行政復議停滯不前,行政訴訟負重前行,需要統一謀劃行政爭議解決格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2008〕71號)要求啟動對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探索,嘗試通過設置行政復議委員會、復議局、集中復議權等方式保持復議機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各地也相繼開展了一些改革,但是該項改革已近十年,國家層面的行政復議法修改推進不力,直接影響行政復議改革的深化,地方不知何去何從,影響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爭議主渠道功能的發揮。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使得行政訴訟案件激增,行政審判負重前行,規制過度使用行政訴訟權和維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之間的矛盾仍未解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部分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落實不力。
截至2017年3月1日,在被評估的100個城市中,已有63個城市已出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相關規定,其中有超過50個城市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出臺了專門的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制度化和可操作性均較高。
然而,2016和2017年兩年的評估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仍然很低,而且略有下降。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出庭應訴的重視不足,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落實情況較差。
[1] 2016年2月,國務院批準哈長城市群發展規劃。哈長城市群規劃范圍包括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慶市、
齊齊哈爾市、綏化市、牡丹江市,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遼源市、松原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11市。
[2] 京津冀城市群的概念由京津唐工業基地的概念發展而來,包括北京、天津兩大直轄市以及河北省的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島、石家莊、張家口、承德、滄州共8個地級市。2015年2月,《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發布。
[3] 2016年5月11日,李克強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發展規劃》,自2016年5月11日起實施。長三角城市群包括:上海市,江蘇省的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鎮江、泰州,浙江省的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金華、舟山、臺州,安徽省的合肥、蕪湖、馬鞍山、銅陵、安慶、滁州、池州、宣城等 26市。
[4] 廣東省政府發布《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提出本規劃綱要的規劃范圍是,以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市9個城市為主體,輻射泛珠江三角洲區域。
[5] 2015年4月,國務院批復長江中游城市群發展規劃。規劃范圍包括:湖北省武漢市、黃石市、鄂州市、黃岡市、孝感市、咸寧市、仙桃市、潛 江市、天門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湖南省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陽市、益陽市、常德市、衡陽市、婁底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鎮市、鷹潭市、新余市、宜春 市、萍鄉市、上饒市及撫州市、吉安市的部分縣(區)。
[6] 2016年12月,國務院批復《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中原城市群中原城市群范圍涵蓋河南、河北、陜西、安徽、山東等5省30個市。以河南省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平頂山市、新鄉市、焦作市、許昌市、漯河市、濟源市、鶴壁市、商丘市、周口市和山西省晉城市、安徽省亳州市為核心發展區。聯動輻射河南省安陽市、濮陽市、三門峽市、南陽市、信陽市、駐馬店市, 河北省邯鄲市、邢臺市,山西省長治市、運城市,安徽省阜陽市、淮北市、蚌埠市,山東省聊城市、菏澤市等中原經濟區其他城市。
[7] 2016年4月,國務院批復原則同意《成渝城市群發展規劃》,規劃范圍包括重慶和四川省的成都、自貢、瀘州、德陽、綿陽(除北 川縣、平武縣)、遂寧、內江、樂山、南充、眉山、宜賓、廣安、 達州(除萬源市)、雅安(除天全縣、寶興縣)、資陽等 15 個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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