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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聽了說發布了一個新的審計報告標準,該標準截至2020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有效。該標準旨在提高審計報告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一個關鍵的變化是根據新標準,審計師的意見是第一位的。
新的審計準則審計報告和修正案,包括財務報表審計中披露的修正案,稱為SAS第134號,包含四個部分,取代AU-C第700,705和706部分。還有一個新的部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業標準701。
以下是你應該了解的有關新審核員報告標準的五大要點:
1.首先,有一個特定的訂單。普遍接受的審計準則(GAAS)首次要求首先放置意見部分,然后是意見基礎。
2.意見基礎部分是新的。本部分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審計師與獨立性相關的義務的清晰度,并提供了與特定審計業務相關的道德要求的透明度。
3.強調關注。 SAS第134號要求增強對持續經營的報告。這包括有關管理層評估條件或事件是否對實體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報告框架要求)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的信息。它還包括有關審計師的責任的信息,在審計師的判斷中,是否有條件或事件對實體在合理時間內繼續作為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該標準修訂了AU-C第570節,當存在重大疑問時,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一個單獨的部分。
4.審計員的職責部分進行了修改。審計報告的這一修訂部分解釋了審計師對審計的責任,包括審計師與負責治理的人員的溝通。
5.有一個確定、溝通和記錄關鍵審計事項的框架。 SAS第134號的第701節是新的。該標準不要求審核員與KAM進行溝通,但在審核員參與審核員報告中與KAM溝通時應遵循該標準。
既然標準已經完成,你應該花時間對其進行審核,并開始考慮它將如何影響你和你的工作。該標準還修訂了你希望熟悉的AICPA專業標準中的各種AU-C部分。你還需要更新公司的方法和指導,考慮參與團隊的培訓需求,并開始向識別的用戶介紹審核員報告的新表格和內容。我還建議你查看我們的兩頁“概覽”文檔,突出顯示標準的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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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是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審計出來的問題作出的報告。一般分為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專項審計等類型,但報告基本分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和處理處罰決定、審計建議等幾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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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06民初7043號
原告南京永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永信事務所)訴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和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楊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次開庭有原告永信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卞衛生、周建友與被告德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井保、浦寧到庭參加訴訟。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2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次開庭有原告永信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三寶、周建友與被告德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井保、浦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信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審計費用555227.84元;2、被告支付555227.84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4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部分子公司進行審計,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協議中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接受委托后,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到審計現場進行審計工作,于2017年4月24日將審計結果及時發給了被告。2018年1月8日,被告將原告工作人員赴上海和蘇州等地審計的差旅費支付給了原告,但審計費用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討要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德和公司辯稱:一、《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顯失公平,該協議應屬可變更合同。《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現場審計工作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待審計費用匯入乙方的賬戶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底稿”。第6條約定“本協議待甲方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結清后即自動失效”。德和公司與永信事務所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的目的是希望永信事務所能服從德和公司的指示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并提交準確可信的審計底稿;本協議的失效條款理應是永信事務所和德和公司雙方履行完各自的合同義務后方可失效。本協議的上述顯失公平條款,理應予以變更為永信公司交付工作底稿及審計報告后失效。二、永信事務所未履行受托義務,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委托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永信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僅通過電子郵件向德和公司發送了被審計公司的部分財務報表材料,德和公司要求永信事務所提供相關審計底稿以便核對該報表的準確性,但永信事務所拒絕提供審計底稿,屬于受托人拒絕服從委托人指示以及履行受托人報告義務,直接導致德和公司無法確認報表數據準確性,故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審計費用,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三、永信事務所審計過程不合規,且未交付審計報告和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1、永信事務所無證據證明開展了充分有效的審計工作并提供了包括詢證函在內的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不符合審計準則要求。2、永信事務所的義務是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交付審計工作的全部審計底稿。截止今日,永信事務所也未向德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3、永信公司未完成全部的現場審計工作。永信事務所負責審計中科下屬9家單位,總共外勤審計時間為14天,現場審計人員5人,其中注冊會計師1人。這9家單位除有2家單位資產較少,其他7家單位資產均在7.6-34.8億元不等,資產總額約122億元,永信事務所現場審計時間實際只有8.5天,且注冊會計師在現場的時間只有3天,審計期間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審計報表,永信事務所從未向德和公司反映過審計過程中的任何問題,也未提請調整會計報表,永信事務所根本沒有足夠時間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四、永信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收費明細表數據不準確。即便沒有最終工作成果,永信事務所開展了部分現場工作,根據行業規范和慣例,中科建設各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屬的各個公司可能互為關聯方,資產額會相互抵消,永信公司僅僅依據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金額是極其不準確的。由于永信事務所未向德和公司提供審計底稿,導致雙方無法確認各個公司的資產總額及審計費用。根據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審計費用為55200-120000元,遠遠低于永信事務所的訴訟請求。綜上,永信事務所拒絕服從德和公司指示和履行作為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且未充分、規范完成受托事務交付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故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審計費用。請求駁回永信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8日,德和公司(甲方)與永信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約定:因“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發債需審計,甲方現委托乙方對“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的部分子公司進行審計,甲乙雙方就審計費用結算等相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屬的各個公司累計計算的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打七折再乘以65%的標準進行結算,即: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積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70%×65%。2、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現場審計工作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待審計費用匯入乙方的賬戶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底稿。3、乙方派出的赴上海和蘇州等地的審計人員的食、宿、行費用由甲方負責(可由乙方先行墊付,審計工作結束后,憑發票向甲方報銷)。4、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排的審計工作,并提供相關的審計底稿(紙質的或電子稿)。5、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6、本協議待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結清后即自動失效。
協議簽訂后,原告對被告委托的“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的下列9家子公司進行了審計:鑫聯茂置業(嘉興)有限公司、蘇州鑫元茂置業有限公司、鑫控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鑫聯嘉置業有限公司、中科龍軒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上海漪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科財富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中科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汽車零部件(蘇州)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4月23日、4月24日,原告的員工劉三寶先后通過三封電子郵件將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材料發給了被告的相關人員,其中有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合并財務報表及附注。根據電子郵件附件記載的財務報表顯示,中科龍軒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023122555.42元,鑫控集團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882962183.71元,上海漪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883755470.50元,中科汽車零部件(蘇州)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7055398.10元,中科財富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36118915.23元,中科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3485386960.02元,蘇州鑫元茂置業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961138877.42元,蘇州鑫聯嘉置業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2152714984.87元,鑫聯茂置業(嘉興)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760554285.08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對原告派出人員進行現場審計所產生的差旅費用進行了報銷,支付原告差旅費用13653.90元。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審計費用,原告遂持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庭審中,被告陳述:被告是轉包方,需求單位是其他方,被告的工作量大,任務重時間緊,就找到原告,把部分的審計工作委托原告完成。被告主張:其只收到了原告提交的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中的7家公司的財務報表,是通過郵件接收的,接收人是被告公司的員工,時間是2017年4月23日,郵件的抬頭和正文均與原告提供的郵件不一致;本院要求被告提供相應郵件,被告以其員工已離職,其無法獲取郵件為由,未予提供。被告另主張原告所交付的7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有問題,但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另主張原告應向其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原告則主張雙方并未有此約定,主張被告是把其承接的部分審計工作交由原告來做,只要求原告提供審計底稿及報表就行,對外的審計報告應由被告出具,不能是原告。
被告另主張《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顯失公平,應變更為原告交付審計底稿后,被告方可結算審計費用。原告則主張《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并未顯失公平,認為原被告均是專業從事審計的單位,對審計業務是熟知的,雙方對協議的簽訂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原告陳述:審計過程中,被告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資料提交給原告,原告在審計過程中會對財務資料進行收集、復制并歸總編制成冊,形成相關的審計底稿;審計底稿中除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資料外,還有原告的審計意見,按照會計科目,每個科目都有審計意見。被告陳述:審計報告中相關的審計意見需要有工作底稿支撐其意見,這樣的話需要搜集相關的財務資料,整理成底稿。原告另陳述:案涉的審計底稿已經完成,現在原告處,待被告支付審計費用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全部的審計底稿。
被告另主張:中科建設各個子公司互為關聯方,資產可以抵消,不能按照各個公司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被告主張其在委托前有告知原告被審計的9家公司是關聯單位,根據行業慣例及審計準則,關聯企業的資產總額必須進行沖抵,不能簡單的以各個公司的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用;原告對此予以否認,主張《委托審計協議》明確約定按照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計資產總額來計算審計費用,并未約定相互關聯的公司資產進行沖抵的計算方式;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還主張:在原告未完成現場審計工作,也未提供審計底稿的情況下,被告向原告進行了催告;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委托審計協議》、往來電子郵件、中國工商銀行收款憑證,被告提交的差旅費報銷單及本院庭審筆錄、談話筆錄加以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永信事務所與被告德和公司簽訂《委托審計協議》,被告將其所承接的部分審計工作委托原告進行審計,雙方依法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在接受委托后,對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進行了審計,并將相應的審計結果提交給了被告,被告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審計費用,被告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原告未完成審計工作,所提交的審計結果材料不全,缺少2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材料,因被告亦自認原告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其提交的審計結果材料,雖然被告主張其所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郵件的抬頭和正文與原告提供的郵件不一致,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原告所提交的電子郵件所記載內容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提交的電子郵件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依據原告提交的電子郵件,可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所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等審計結果材料,原告已完成《委托審計協議》所約定的審計工作,被告應當支付審計費用。被告辯稱《委托審計協議》第二條約定顯失公平,應變更為原告交付審計底稿后被告再結算審計費用,被告系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審計工作的內容、程序和規則等應當是熟知的,《委托審計協議》是其與原告協商訂立的,雙方在《委托審計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支付審計費用后原告再向被告提供審計底稿,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被告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變更該合同內容,依據不足,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主張原告提交的審計結果不準確,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原告應向其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原告受托的是被告所承接的審計工作中的部分審計工作,雙方并未約定原告需就這部分審計工作向被告提交正式審計報告,被告該項主張無合同依據,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委托審計協議》明確約定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積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70%×65%,按此計算方式,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審計費用金額合計555227.84元。被告辯稱中科建設各個子公司互為關聯方,資產可以抵消,不能按照各個公司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被告的此項主張無合同依據;被告主張其在與原告簽訂《委托審計協議》之前就該事項向原告進行了告知,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意見亦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審計費用55522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9352元,由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決款項時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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