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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需要三年的審計報告呢?每個審計報告各有個的要求,各有個的相關規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審計報告都需要提供三年的。具體得看哪些審計報告了。如招標審計、高新專項審計、清算審計等都要求三年的,還有上市公司也是如此。
招標審計主要是看招標方的要求,一般是提供三年的。招標單位主要是為了了解企業生產規模、經營水平及凈資產情況。有時還要求提供社保情況,看企業的人力資源情況。說明白點,就是看企業是否有足夠的人力,以避免出現項目轉包情況。
高新企業申請高新技術是有政府補貼的,稅務部門要求企業提供三年的審計報告,主要是為了查看這三年是不是都從事研發項目。如果這三年的研發費用沒有達標,那么高新是申請不下來的。
清算審計主要是看稅務部門或工商部門的要求的,上市公司是證監會要求看三年的財務報表情況。
各個公司、企業出具審計報告時,無需糾結為什么要求提供三年的審計報告。要求提供幾年的就提供幾年的就可以了。不要因為糾結這個問題或為了省些審計費用,而耽誤了公司企業大事,要顧全大局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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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 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九個基本要素) 1.標題(1-標題); 2.收件人(2-收件人); 3.引言段(3-引言段); 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4-責任段); 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5-責任段); 6.審計意見段(6-審計意見段); 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7-簽名和蓋章); 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8-名稱、地址和蓋章); 9.報告日期(9-報告日期)。 二、審計報告日期 1.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2.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應考慮的條件 (1)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 (2)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3.審計報告日期的確定 (1)注冊會計師在正式簽署審計報告前,通常把審計報告草稿和已審計財務報表草稿一同提交給管理層; (2)如果管理層批準并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即可簽署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通常與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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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報告的名稱 2,審計報告送達人是誰 3,審計依據(為什么審計) 4,審計實施日期 5,審計查實的項目 6,審計運用的文件 7,審計定論的項目 8,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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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有關規范的要求,在對約定事項實施必要的實際程序后出具的,用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一、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 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九個基本要素) 1.標題(1-標題); 2.收件人(2-收件人); 3.引言段(3-引言段); 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4-責任段); 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5-責任段); 6.審計意見段(6-審計意見段); 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7-簽名和蓋章); 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8-名稱、地址和蓋章); 9.報告日期(9-報告日期)。 二、審計報告日期 1.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2.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應考慮的條件 (1)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 (2)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3.審計報告日期的確定 (1)注冊會計師在正式簽署審計報告前,通常把審計報告草稿和已審計財務報表草稿一同提交給管理層; (2)如果管理層批準并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即可簽署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通常與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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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一會計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采用不真實數據,甚至威脅、敲詐和欺凌被審計企業,5年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
瑞典一會計事務所被判停止違法侵權行為
來源: 常州日報
境外會計執業機構未經審批進入中國,對本土企業進行違法審計,嚴重侵害企業權益。記者5月20日從橫林鎮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立即停止違法執業侵權行為,自行撤回其作出的審計報告。一審判決后,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未上訴,判決已生效。位于橫林鎮的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歷時3年多的這場國際維權官司,終于迎來勝利。
2005年7月,橫林地板企業遭遇行業內影響深遠的“美國337調查”。國外數家專利權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調查申請,指控全球30家地板生產企業侵犯其地板鎖扣技術專利,其中就包括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等5家橫林地板企業。高昂的訴訟費用,讓眾多企業無奈。
“美國337調查”失利后,橫林相關地板企業被迫向尤尼林、威林格等國外專利權人交納高昂的地板鎖扣技術專利費,以此取得這兩家專利權人的專利實施許可。在此后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兩家公司分別委托德勤、瑞典瑪澤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對實施其專利的國內企業進行專利執行情況審計,并以所謂的審計結論為依據,采用差異性罰款、取消專利授權等手段對國內企業進行分化瓦解,以達到在正常專利收費之外額外收取高額罰款的目的。被審計企業動輒被罰款幾十萬至幾百萬美元,多家企業因據理抗爭而被取消專利授權,有的企業甚至發生財務賬冊被審計機構擅自帶出境外的嚴重違法事件。
2016年12月,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到洛基公司進行非法審計,并在審計報告中采用來源不明、未經核實的數據,妄稱洛基公司存在大量瞞報專利產品銷量。2017年2月,專利權人威林格公司根據瑪澤所的審計報告向洛基公司開出天價罰單,并以終止專利授權、向洛基公司客戶發送通知和訴諸法律相威脅。
面對外國企業的霸凌,橫林鎮黨委政府、江蘇省地板協會、常州市地板協會支持洛基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當洛基公司的涉外爭端談判陷入困境時,得到了江蘇常州張林芳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團隊的鼎力相助。
律師團隊依法調查分析了瑪澤所審計執業資格及流程、專利授權合同執行、審計證據等相關大量信息和資料后,發現該所不但未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未向被審計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臨時執業許可,還在審計活動中采用不真實數據,甚至威脅、敲詐和欺凌被審計企業。在此基礎上,律師團隊得出初步結論: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對洛基公司進行的審計,是非法的,其審計報告是虛假的。
在律師團隊的幫助下,洛基公司準備了書面投訴材料和相關證據,于2017年5月向江蘇省財政廳提出正式投訴,要求行政機關對瑪澤的違法執業行為依法查處。省財政廳在受理洛基公司的投訴后,對瑪澤的非法執業行為進行了調查,并于2017年7月24日在官網上發布處理決定:責令瑪澤所停止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執業活動,5年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
在江蘇省財政廳的處理決定公布后,瑞典瑪澤拒不撤回其審計報告。2017年11月,洛基公司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瑪澤停止侵權行為,自行撤回其審計報告并承擔訴訟費。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洛基公司起訴后,依法向瑞典瑪澤發出應訴通知,并先后數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判令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停止侵權行為,撤回其作出的審計報告,并承擔案件訴訟費。一審判決后,被告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目前已生效。
昨天,洛基公司負責人表示,雖然此次維權歷經3年余,但其間得到江蘇省商務廳、財政廳及常州市商務局、財政局等政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積極關注和支持,使洛基在維權的道路上并不感到孤單,并通過自身的奮力抗爭,為業內同行處理類似事件、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經驗。小波趙艷 王紅
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與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日期:2020-0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4民初166號
原告: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鎮北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沈鳴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加俊,江蘇張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玲,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被告: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MAZARSSETRevisionsbyr?AB),住所地瑞典11183斯德哥爾摩1317郵政信箱(Box1317,11183STOCKHOLM)。
法定代表人:米凱爾·弗雷德斯特蘭德(MikaelFredstrand)及本特·埃肯貝里(BengtEkenberg),該公司董事會成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四華,北京觀韜中茂(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安,北京觀韜中茂(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基公司)訴被告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瑪澤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18年4月10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同年11月13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加俊、鄔玲,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四華、李永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洛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違法審計侵權行為,撤回審計報告,如被告不予撤回,則由法院判決撤銷以排除妨礙;2、判令被告自行銷毀原告提供的全部審計資料,包括原告方發給被告方的全部電子檔案及被告方審計人員在原告方現場拍攝的全部照片,并且不得將原告提供的審計資料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100000元(暫定);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國外專利權人V?LINGEINNOVATIONAB(以下稱威林格公司)地板專利的被實施許可人。2016年11月15日,被告工作人員發電子郵件給原告,稱其受威林格公司委托,將對原告實施專利費審計,并要求原告向其提供企業財務資料。2016年12月12日至14日,被告工作人員在未征得原告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到原告公司進行非法審計,并于16日作出審計報告。該報告稱原告在被審計期間向威林格公司瞞報了大量專利產品,威林格公司根據該報告于2017年2月2日向原告發出索賠函,索賠超過1500萬美元的違約金,原告不認同該審計報告,故不認同前述違約指控和索賠,威林格公司遂以終止專利授權、向原告客戶發送通知和訴諸法律相威脅。被告是瑞典的會計執業機構,且未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其對作為中國法人的原告進行審計,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我國財政部的相關要求,向被審計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臨時執業許可,屬非法執業,原告就此向江蘇省財政廳進行投訴,江蘇省財政廳經調查核實,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處理決定并予公告,責令被告停止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執業活動,5年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臨時執業許可對原告進行非法審計,且審計報告使用來源不明、不真實的非法數據,報告嚴重不實,妄稱原告瞞報數量巨大的專利產品,導致原告被追索數額巨大的賠償款,該非法審計行為和不實審計報告,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瑪澤所答辯稱:一、本案基本事實情況。2016年11月14日,威林格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洛基公司,委托瑪澤所前來對洛基公司相關產品的銷售記錄和應付款項進行審核,洛基公司于12月7日回復同意接受瑪澤所的現場審核,并于12月11日以電子郵件同時向威林格公司和瑪澤所提供了部分銷售數據,但瑪澤所在12月12日至14日現場工作期間,洛基公司拒絕配合,且提供的數據與瑪澤所從其他方面了解的信息無法印證,存在隱瞞銷售數量并逃避巨額專利費用的重大可能性,瑪澤所于12月16日向威林格公司出具審核報告,說明了調查了解的情況,并給出相應分析意見,此外,瑪澤所不同意江蘇省財政廳的處理意見,本案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審計工作,并就此提出行政訴訟。二、被告合法開展專利費審核工作,不構成侵權。1、被告系接受委托合法開展審核工作,并無過錯行為;2、報告不存在不實;3、沒有損失和因果關系。三、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該項審核工作已經結束,不存在是否判決停止的問題;2、報告是被告的自主意見,非行政行為,不存在判令撤回或撤銷;3、要求銷毀審計資料無依據;4、原告索賠的訴訟相關費用應自行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證據目錄見本判決書附件),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均未就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關于本案證據中audit一詞,原告認為應翻譯為審計,被訴侵權行為即為被告從事的非法審計工作,而被告認為其行為性質是審核,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審計,鑒于被告瑪澤所以江蘇省財政廳為被告、洛基公司為第三人已經就財政行政管理一案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審理將會涉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有關審計的法律規定是否正確,故本案對被訴侵權行為以“核查”予以指代。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4月5日,許可人威林格公司與被許可人原告洛基公司就有關地板方面的若干項專利簽訂《許可協議》,其中7.2條約定(摘錄于被告提交的翻譯件),“許可人審查授權許可費的權利:……(b)被許可人應保留包含所有可能必要細節的產品銷售和供貨記錄,以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此類記錄按慣例保存所在的地方將該記錄提供給許可人處置(費用由許可人全權承擔),以便由許可人選擇并經被許可人接受的一名獨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檢查,從而驗證報告給許可人的產品銷售量和該銷售量的應付款項是否準確和完整,和/或驗證被許可人是否在其他方面遵循本許可協議。除為了讓許可人能夠確定此類報告及根據該報告支付款項的準確性所需要的情況之外,所述會計師不得披露因此而掌握的任何信息。此類調查應當允許每年執行一次。許可人應當提前至少5個營業日,發出其想要查閱被許可人的產品銷售記錄和書面通知。如果會計師的報告顯示,針對任何檢查期,銷售量的少報部分大于或等于3%,則被許可人應當支付全部核查費用。如果會計報告顯示,針對任何檢查期,銷售量的少報部分超過10%,則被許可人應當繳納一筆10000美元的固定罰款,并針對少報的銷售量,按平方米支付兩倍的專利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還應當支付全部核查費用……”。
2016年11月14日,威林格公司向原告發送電子郵件,稱其按照許可協議7.2.b條指定獨立事務所Mazars對洛基公司進行核查,并要求洛基公司書面確認核查日期;11月15日,瑪澤所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洛基公司,將于12月12日至14日在上海瑪澤辦事處的協助下進行核查,要求洛基公司盡早確認核查日。此后,洛基公司雖提出前述核查時段“忙得不可開交”,但最終于12月7日通過電子郵件表示,“日期確認,可以跟Unilin一起,在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進行”,并于12月11日通過電子郵件將“洛基銷售報告”發送給瑪澤所和威林格公司。
2016年12月16日,瑪澤所在核查工作結束后,就洛基公司許可費事宜向威林格公司出具書面報告,在該報告(摘錄于被告提交的翻譯件)“結論和發現概要”部分載明,“因缺少證明文件驗證特許權使用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所以存在核查局限……向審計師提供的銷售額與稅務部門的銷售信息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額,進出口數據庫與向審計師提供的銷售額之間也存在很大的差異額,估計的平方米數差異額隨附在附件中……”;在“銷售量和剖析”部分載明,“我們已經收到了一個代理機構從中國稅務局收集到的財務信息,收集的信息涵蓋了2011年至2015年的信息,我們在中國進行的許多審核顯示這些收到的信息是可信的,應該和會計系統的內容相匹配,所收到財務信息中的營業額比我們從該公司獲得的銷售檔案高出很多,我們沒有就差異額得到任何解釋,而洛基公司認為稅務局的信息不可靠”;在“進出口信息”部分載明,“我們依照銷售檔案以及出口/進口檔案信息核實了出售的平方米數,我們可以看出這些檔案之間存在巨大差異,進口信息源于美國海關而出口信息源自中國海關,因此信息是可靠的,這也可以通過我們之前數據打交道的工作經驗確認,因此這些數據應該和公司的內部銷售信息相匹配”;在“附件2預估未報告給威林格公司的數量”部分,載明“預估未報告的平方米數總計13478000”。
2017年2月2日,威林格公司向原告發送電子郵件,主題為“關于核查結果的違約通知”,該書面通知提出,“關于瑪澤所于2016年12月12日至14日于洛基公司場地進行的核查,我方再次寫信通知你方詳情……洛基公司在以下方面嚴重違反了許可協議:……5.洛基公司沒有向威林格公司提供正確完整的產品銷量報表。6.洛基公司沒有就在許可區域銷售的所有產品支付許可費。就2009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包括)這一時段而言,會計師認為洛基公司向會計師提供的復合地板銷售數據與獲得的官方復合地板進出口數據之間存在較大分歧,除在整體銷量方面存在的矛盾外,根據洛基公司向會計師提供的銷售文件,一些洛基公司一直在供貨的客戶完全消失了。出口數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提供,美國進口數據則由美國國土安全局提供,因此,進出口數據的可靠度是毋庸置疑的。就2011年第一季度至2015年第四季度(包括)這一時段而言,會計師認為洛基公司向會計師提供的銷售數據與中國稅務局簽發的洛基公司所得稅申報表(獲取時間為核查時間,2016年的銷售信息無法獲得)所載的銷售信息也存在差別……(威林格公司在此引用前述瑪澤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附件2所列表格,并將與少報銷量相對應的許可費制作表格)上述載明的每種違約行為構成許可協議終止的前提,除非洛基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0天內進行更正,威林格公司特在此要求洛基公司立即按照如下規定對所述的重大違約進行補救:就2009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包括)在許可區域銷售的所有產品提交正確的報告;書面確認后續會遵守合同義務;支付尚未繳付的許可費12093380美元和624424歐元;支付10000美元罰金;支付全部核查費用……若洛基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違約行為進行補救,威林格公司有權向洛基及其客戶采取任何合適的法律或其他措施”。2017年4月13日,威林格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將前述瑪澤所出具的書面報告發送給洛基公司。
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發送電子郵件,以《詢證公函》的方式,就被告的受托事項、執業許可、審計程序以及作出報告所依據的數據提出了詢問和質疑。
2017年7月24日,江蘇省財政廳在其網站發布公告,“近日我廳收到洛基公司《關于投訴舉報瑪澤所在中國內地違法執業的相關情況說明》舉報。經核實,瑪澤所受威林格公司委托對洛基公司的相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瑪澤所停止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執業活動,5年以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送電子郵件,并抄送威林格公司以及“上海瑪澤”,以《公函》表示前述瑪澤所出具的書面報告罔顧事實、瑪澤所和“上海瑪澤”屬于非法審計行為,并附有江蘇省財政廳的公告內容,要求瑪澤所撤回審計報告,并將撤回決定通知洛基公司和威林格公司。次日,威林格公司向原告發送電子郵件,并抄送被告,稱“威林格公司堅持認為,洛基公司在相應年份報告的銷量遠遠低于實際銷量,正如瑪澤所進行的審計一樣,通過對比洛基公司向威林格公司報告的銷量和其向當局報告的銷量,便能證實我方觀點。洛基公司沒有提供能夠證明其向主管部門所報告銷量錯誤或與威林格公司無關的任何文件……我方認為目前沒有必要就此事進行協商……威林格公司目前不會撤銷對洛基公司違約行為的指控,亦不會敦促瑪澤所撤銷有關報告……”。
2017年9月1日,瑪澤所再次向威林格公司出具書面報告,在該報告“報告目的”部分載明,“本報告是2016年12月16日所簽發報告的補充性核查,用以消除潛在分析的不確定性,避免導致2016年12月16日的報告中存在有未報告的數額……本報告的結論和發現取代了2016年12月16日報告附件2的結論和發現”;該報告“采用的估計和假設”部分載明,“分析是通過比較從進口數據庫ImportGenius(列報美國海關信息)獲得的外部信息、中國出口數據庫GCB(中國海關總署統計部門指定的有權發布中國海關信息的全球總代理)以及中國機構(公司總體收入信息)進行的,這些信息通常是可靠的,應與該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銷售/報告相匹配”;該報告“結論”部分載明,“基于分析所采用的來源、估計和假設,2009年至2016年(第三季度)期間平均大約少報960萬平方米”;在附件部分,通過基于收入信息、基于出口信息、基于進口信息三種分析方式總結對比,以三種方式的差異額平均數,得出未報告給威林格公司的預估平方米數為9597000。
2018年3月1日,威林格公司和瑪澤所共同出具《關于洛基公司2016年審查工作的聲明》,該雙方均表示,“審查目的為驗證洛基公司所報告許可產品的銷售額,以及后續應付許可費款項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審查并不是年度法定審計,而是基于許可協議的特定和有限審查……”。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院要求被告就其出具的報告中所涉及的“一個代理機構從中國稅務局收集到的財務信息”、“進口信息源于美國海關而出口信息源自中國海關”作出進一步解釋,但被告稱“是瑪澤所專有的保密信息,不愿意對外披露”;庭后瑪澤所又以書面方式向本院說明,“瑪澤的數據來源之一是美國知名的ImportGenius公司,根據該公司網頁上的介紹,其信息來源為‘完整的美國海運提單數據-只要經過美國港口的貨物,我們都能找到其對應的提單記錄,我們的數據庫可以查詢包含美國進口商、出口商、產品名稱、重量等提單信息’”。
另查明,被告瑪澤所成立于1991年11月13日,系在瑞典注冊成立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料“簽字效力”部分載明,任意兩名董事會成員可以代表公司簽章;原告洛基公司因本案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費為300萬元人民幣,現已支出律師費75萬元以及翻譯費9968元,另向本院提交了總計19168元的差旅費票據。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系被告就原告履行涉案許可協議的情況進行核查并后續向專利權人出具書面報告的行為,被告瑪澤所為外國法人,現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均一致選擇適用我國法律,故本案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關于被告的核查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可非難性,即其主觀狀態應受譴責,對此,客觀化的判斷標準即對注意義務的違反,而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應以通常合理人的注意能力予以判斷。
獨立、客觀、嚴謹是會計師所應具備的基本職業準則,此為該職業從業人員共同恪守的國際通行準則。被告瑪澤所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其會計師從事會計行為,并非僅需其具有所屬職業通常須有的專業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應遵循與其職業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準則。違背基本職業準則,即意味著突破了注意能力底限,在此情形下實施的行為就顯然低于其所屬領域從業人員的一般注意標準,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
歸于本案,以瑪澤所被訴的“現實行為”與其所屬行業通常合理人的“當為行為”進行比較考量,本院認為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理由為:
瑪澤所對洛基公司執行涉案核查業務是根據威林格公司的委托,但作為執行核查業務的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這一中間機構,應獨立、客觀作出核查結論。故瑪澤所應根據被核查對象洛基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以及合法途徑取得的能證明客觀正確的數據進行核查。但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要求瑪澤所對其出具的書面核查報告中的數據來源予以解釋,其以“專有保密信息”為由拒絕透露,導致本院無法對其數據來源進行審查,無法對其是否審慎客觀作出核查報告進行認定,而其舉例的數據來源之一,即美國ImportGenius公司,并不屬于涉案許可協議中約定可用的數據來源,也非本案當事人認可或愿意接受的數據來源,更非法定依據。瑪澤所在其認為洛基公司提供的資料數據不充分全面的情況下,并未忠實基于現狀作出相應核查結論或作出能否繼續核查的結論,而是通過不能被證明屬于合法的渠道獲取的、不能被證明客觀真實的數據執意作出核查結論,其僅憑相關數據來源方在網站自稱的“完整海運提單數據”以及“這些信息通常是可靠的”的“工作經驗”即作為涉案核查工作的基礎依據,有悖客觀合理,此類數據顯然不應作為瑪澤所對洛基公司應付專利費事宜進行準確認定的核查依據。而且,瑪澤所先后出具兩份書面核查報告,在第二份報告中,其采用三種方式分別分析后,以三種方式的差異額平均數,得出未報告給威林格公司的預估平方米數為9597000,以此取代了第一份報告中“預估未報告的平方米數總計13478000”的結論,其核查報告結果出入巨大,體現出其依據和結論的不嚴謹。
因此,涉案核查行為采用了未經核實、未經洛基公司認可的真實性、合法性均嚴重存疑的數據,違背了會計師應遵循的基本職業準則,違反了瑪澤所所屬行業通常合理人的必要注意義務,瑪澤所主觀上具有過錯,基于該過錯出具的兩份書面核查報告即屬違法行為。
瑪澤所此后向威林格公司提供了相關書面核查報告,就客觀效果而言,正是基于其書面報告中看似依據充分的表述,使得威林格公司對該核查結果產生了充分信賴,威林格公司得出“進出口數據的可靠度毋庸置疑”這一結論,并向洛基公司提出高額索賠。從核查報告與索賠通知的內容來看,二者關于洛基公司應當具有的銷售量的陳述是一致的,索賠依據的基礎數據正是核查報告結論中的數據,由此造成洛基公司遭受威林格公司的違約指控及高額索賠,其與威林格公司履約不暢,相關專利實施許可處于可能被隨時取消的不確定狀態,涉案核查報告損害了洛基公司的經營利益,顯而易見的額外溝通成本等當屬洛基公司的損失,且該等損害與前述違法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被告瑪澤所因過錯侵害了原告洛基公司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關于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一法定責任方式,作用在于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后果。瑪澤所的現場核查行為雖已結束,但其向威林格公司出具了兩份書面核查報告,只要前述書面報告未予撤回,由此造成的威林格公司對洛基公司的違約指控等侵害后果仍在持續,故原告提出的關于要求被告撤回涉案核查報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對于原告提出的關于要求被告自行銷毀原告提供的全部核查資料、不得將相關資料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的訴訟請求,因必要的核查工作是基于涉案許可協議的約定,相關資料原告已自行向被告發送,且涉案核查行為并非因為使用該等資料而被認定為侵權,鑒于判令被告撤回涉案核查報告即可達到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的目的,故對于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并未提交因涉案侵權行為導致的可量化的損失證據,其該項訴求的金額構成為律師費、翻譯費和差旅費,而律師費和翻譯費屬于原告必要的訴訟成本,要求敗訴方承擔,尚無明確的符合本案案情的法律、法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相關差旅費系原告采取行政途徑產生的費用,與本案民事侵權無必然關聯,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瑞典瑪澤會計師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撤回其分別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9月1日制作的涉案兩份書面報告;
二、駁回原告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600元,由原告洛基公司負擔21600元,由被告瑪澤所負擔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洛基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瑪澤所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福清
審 判 員 時 堅
審 判 員 劉 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劉白宇
書 記 員 陳煜雪
(2017)蘇04民初166號民事判決書附件
本案證據目錄:
原告洛基公司提交下列證據:
1.被告企業注冊資料,用以證明被告是在瑞典注冊成立的公司,屬于境外企業。
2.專利權人威林格公司與洛基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簽訂的專利許可協議,用以證明根據協議中的7.2條審計條款,審計內容時原告生產和銷售專利產品的相關生產銷售記錄,這樣的審計每年一次,而非幾年一次。
3.被告于2016年8月6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
4.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
5.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
證據3-5用以證明被告聲稱將對原告進行專利費審計。
6.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發給被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原告因時間沖突不同意審計。
7.威林格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及附件(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用以證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取得執業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審計,出具了不實報告,報告載明審計期間是2012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但是附表卻引用了2009至2011年的多項數據,被告甚至從事非法數據倒賣,以所謂的海關稅務信息對原告進行審計。
8.被告公司網站頁面截屏,用以證明被告非中國境內會計執業機構,前述被告郵件的發送人系被告工作人員,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辦事處或代表機構。
9.威林格公司于2017年2月2日、8月17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威林格公司承認系其指定被告對原告進行審計,并基于該不實報告發出違約索賠。
10.江蘇省財政廳于2017年7月24日發出的公告,用以證明原告就被告的非法審計行為向行政機關投訴,行政機關確認被告審計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停止非法審計活動。
11.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8月16日發給被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撤回審計報告,并附上江蘇省財政廳的公告,但被告拒絕回應。
12.委托代理合同及相關費用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為本案訴訟已支出75萬元律師費(尚有225萬未支付)以及翻譯費9968元、差旅費19168元。
13.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被告郵件的附件中列明需要原告提交的審計資料,故被告的行為就是審計。
14.威林格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發給常州市地板協會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威林格公司也認為其通過瑪澤所對原告進行的審核行為就是審計。
15.江蘇省財政廳會計處的請示及財政部會計司的回復,用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屬于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應依法申請執業許可。
16.江蘇省財政廳會計處就擬作出的公告進行內部報批的材料,用以證明江蘇省財政廳對被告作出處理的公告是合法有效的。
17.江蘇省財政廳在行政訴訟中的答辯狀,用以證明行政機關對被告行為的定性及違法分析。
被告瑪澤所提交下列證據:
1.專利權人威林格公司與洛基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簽訂的專利許可協議,用以證明協議中約定洛基公司應保存并提供相關的產品銷售記錄等資料,威林格公司有權委托注冊會計師對銷售記錄進行審核。
2.威林格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威林格公司通知原告將委托瑪澤所對其產品銷售記錄和應付款項進行審核。
3.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發給被告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原告同意接受被告的審核。
4.原告于2016年12月11日發給被告的電子郵件(抄送威林格公司),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銷售記錄文件,也向威林格公司提供了,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沒有意義。
5.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9月1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用以證明被告提供的報告并非從財務審計角度對財務報表提供肯定性結論,而是詳細闡述了分析方法和大致推算的結果,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不實情況。
6.《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網頁打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在本案的相關審核工作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審計。
7.財政部印發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網頁打印件,用以證明僅是境外機構臨時從事審計業務才需要申請臨時執行許可。
8.國際標準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用以證明audit一詞有審計、審核等多種含義。
9.《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網頁打印件及該通知附件1《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節選打印件,用以證明注冊會計師業務分為鑒證業務和非鑒證業務,審計業務是鑒證業務的一種,在非鑒證業務中還包括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這不屬于審計業務。
10.威林格公司和被告共同出具的《關于洛基公司2016年審查工作的聲明》,用以證明雙方確認本案所涉審查工作屬于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而非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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