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是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的簡稱,是指對人平易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心猿意馬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而且可以或許履行的環境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劃定如下:
【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對人平易近法院的判決、裁心猿意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出格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
單元犯前條目罪的,對單元判懲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本家兒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照前條目的劃定懲罰。
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心猿意馬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詮釋》第三條的劃定: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實同時具有下列景象,人平易近法院認為合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劃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心猿意馬,加害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富權力,該當依法究查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訴,而公安機關或者人平易近查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究查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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