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可以在一個人尋找新工作時為他們提供經濟援助。在美國,失業救濟金通常在州一級處理;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規定,規定領取補助金的期限和數額。承認金融危機后給各州帶來了巨大的負擔,美國聯邦政府設立了緊急失業補償計劃,旨在將符合條件的工人的福利擴展到州計劃的范圍之外。一般來說,工人在用完州政府福利之前,沒有資格領取緊急失業補償金
緊急失業補償金是在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之后設立的緊急失業補償計劃分為四個主要部分,即1-4級。只有前兩級覆蓋所有州,第三級和第四級為失業率極高的州提供了額外的救濟,失業工人通常需要填寫申請表并滿足某些要求,才有資格享受一級福利,但其他所有級別都可能自動適用在所有州都提供的一級失業救濟金中,工人最多可獲得20周的緊急失業補償金。二級失業救濟金增加了14周,三級失業救濟金又增加了13周,而第四級失業救濟金提供了最后6周的保障。在所有四個級別都能享受該計劃的州,該計劃允許的總保險期最多為53周。工人不必每周都申領福利金才能繼續參加該計劃,因此,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53周的時間。盡管該計劃在2008年獲得批準,但它有一個"回溯"效應,意味著自2006年5月以來失業的人可以使用這種效應。為了獲得資格,一個人必須用盡了所有的州福利,并且不能獲得任何其他形式的聯邦失業。要保持資格,一個人必須能夠證明他或她已經申請了至少三份工作,每周與三位潛在雇主交談,或完成這些部分的組合。符合條件的工會成員可以將其會員資格作為每周三次求職要求之一
失業補償金可發放給因工傷而無法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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