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必須隨時向公眾提供某些信息披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不存在濫用公眾信任的情況,公職人員的財務狀況與其受托履行的職責之間不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作為財務披露一部分的文件的范圍因國家而異,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般銀行信息、所擁有財產的公開披露以及任何投資活動等文件都可以供公眾審查,這并不罕見與公職人員一樣,在金融部門工作的人也要遵守有關財務披露的法律因為在銀行或經紀公司工作的專業人士在將大量信息提供給公眾之前就已經掌握了大量信息,因此總有可能有人利用這些內幕信息從這些數據中獲取經濟利益。通過要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財務披露,在個人或其他實體未能遵守財務披露規定的情況下,更容易確定發生某種濫用專有信息的情況,并采取任何適當的法律行動由州政府或國家政府制定的法規,通常會進行調查。如果發現未披露信息是故意的,很有可能會被指控披露欺詐。對此類活動的處罰包括巨額罰款和監禁在金融界,大多數經紀商和其他負責管理客戶資源的人都被要求提交年度披露報表。在美國,這一程序的結構通常符合現行規定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通常稱為NASD)制定。通過制定州和聯邦財務披露法律,包括現有的NASD披露協議的規定,政府協助支持協會努力監管其會員,并在行業內保持高度的誠信和道德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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