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為未亡配偶提供夫妻所有資產的使用權在某些情況下,共同生前信托的功能是作為最后遺囑和遺囑的替代品。當目的是在另一方去世后將所有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尚存的另一方時,這種方法很有效。對于沒有子女或他們希望記住的其他繼承人的夫婦,這種安排是可行的這樣做的好處是,所有資產在死亡時都可以輕易地轉移所有權。當當地的遺囑認證過程有些復雜時,聯合生前信托被認為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健在的配偶可以完全繞過這一過程
在某些情況下,共同生前信托可作為最后遺囑和遺囑的替代品雖然共同生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為未亡配偶提供夫妻所有資產的使用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子女不能包括在這一安排中。例如,信托的結構可以允許指定共同受托人。將成年子女指定為共同受托人會造成一種情況如果父母雙方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管理其資產,共同受托人可以介入并代表他們行事。如果父母雙方同時死亡,例如在事故中,共同受托人也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有關支付這些資產的指示管理信托。這種類型的信托可以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種,并具有可撤銷的共同生活信托,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以后的某個日期進行變更。如果夫妻離婚,這種信托可以完全撤銷,或者重新制定以適應關系的變化。不可撤銷的信托更難改變或繞過,盡管有時可以做到,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適用于不同類型信托功能的任何地方法律。共同生活信托經常引用的一個好處是能夠更有效地管理稅負。具體而言,這種類型的信托可以減少或有時消除支付遺產稅的需要如果希望讓尚存的配偶在他或她的余生中控制這些資產,那么一旦配偶雙方都去世了,就將這些資產轉用于為子女或孫子孫女提供贍養,信托可以采取王朝信托的形式。如果有喪失行為能力和無法照顧自己的兒童,信托可以用來為孩子提供持續的照顧。共同生活信托有一些缺點。如果夫妻雙方的綜合資產超過一定數額,遺產可以按照更高的稅率評估這種類型的信托也以遺囑和遺囑所沒有的方式阻止信息的獲取。這意味著其他親屬和繼承人將無法獲得信托文件的副本,也無法確定他們是否有權獲得遺產中的任何資產。雖然這通常是件好事,如果共同受托人也不在人世,這可能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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